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及小结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及小结
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6lt;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6gt;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在市局的指导与支持下和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为基础,以健全基金监督制度为保障,以强化内部审计为手段,通过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保障了劳动保险各项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领导工作小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基金监督工作设在工资保险科,主管局长担任小组长,全面主抓基金监督,牵头开展各项监督审查工作;由多年从事过社保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任行政总监督员,负责主持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从政策和业务方面指导基金监督工作;局财务会计师任财务监督员,从财务专业方面提供业务保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务。各方面责任明确、分工到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围绕市局基金监督处的要求展开工作,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运营和支付方面定期、不定期的展开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能的落实保证了我局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金监督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作为我局“xx”规划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局起草的《区“xx”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强调:“一是强化征收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全力配合,层层落实,层层考核。要求所有审批岗、财务岗、基金业务岗工作人员从眼前工作着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人人树立基金安全意识,为基金安全运行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抓住全局各个部门全面推行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和“三险合一”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契机,针对去年对养老保险收缴、支付基金运行操作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了涉及到行政审批、审核和经办机构在基金运行操作过程中的近35个内部工作规范,规范了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基金运作行为和强化了基金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形成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监督检查三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x月份已开始试行,从x月份审核情况看效果良好。工作规范主要特点有:一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准及全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行复审制,并必须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批准;二是重点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任何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加强了对薄弱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比如《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控制程序》等程序性文件,采取了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调研工作和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四是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业务环节和细节全部进行了识别和约束,做到了细节完整,确保了各项业务行为的可追溯性;五是全面推进了对服务过程的控制,制定了《服务评价卡》,建立了日常化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量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服务行为进行随时监控,从事后监督为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
三、基金监督具体工作内容
在局党组领导下,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半年多,我们按照劳动部[]13号文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坚持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开展了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一)通过专线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我局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要求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通过半年多的不断的努力,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小组进一步优化了计算机网络,专门铺设了两条基金监督专线,分别连接到区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的财务数据库,随时监督基金收缴、使用情况,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基金监督终端被计算机管理员设置为只读状态,对社保基金信息有完全查询权限,但没有修改权限。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金监督的工作效率,我们对基金监督工作设置了专人专岗,专门从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每月会同局会计师组织1-2次集中数据采样分析,并且每次抽取1-2个险种拟定调查报告。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
同时,我们还发挥了网络的优势,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对比,在同类型的企业中,对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我们还在同一企业中,将不同时期内基金收支的情况进行纵向分析,对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非常态变化,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工作,了解和掌握资金在此时期内的详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针对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了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开展针对社保所会计的培训工作
为了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更好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务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基金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工作。我局将财务知识和保险业务知识相结合,对系统内所有会计人员开展全年4次的全面培训。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我们还有针对性地委托昌平区财政局开设了财务计算机课程。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我局于x月份,对区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开展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都积极认真地做这项工作企业劳资和各社保所的干部对此项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他们积极主动地与退休职工联系,讲法规、讲政策,使因各种原因迟报死亡信息而多领取的养老金交回,再上交社保中心,有效地堵塞了养老金流失的漏洞。
这项工作今年年初就着手进行,我们查文件,找资料,并与其他区县联系,参考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总结,到x月份,我们经过计算机程序统计出我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共.万人,其中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名,占退休人员总数的.8%,xx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0.%.高龄退休人员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再加上近年来,我区离退休职工因多种原因致使死亡信息没有及时上报,造成多领取基本养老金,共收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人次和金额都有上升趋势。
到今天,发出份认证表,收回份占%,其中有名退休人员近期死亡,我们已及时减少,占总人数的%。还有名退休人员,至今没有联系上,占%。到12月底,还没有联系上的,我们根据文件精神,从1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共计元。
现实生活中,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对死亡上报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些偏远地区,交通和通讯都不方便,职工家属也就不方便通知单位,极有可能存在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2、退休职工去世后,由于工资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职工家属确实不知道应该告诉谁。
3、退休人员已经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的药费报销,现阶段也是由各居住地社保所报销,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这也是造成退休职工死亡后报迟或不报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及相关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加强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继续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为了加大对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力度,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我局各有关部门在基金监督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下发《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x月12日,召开社保所所长工作会议,将此次检查工作的文件及工作要求向各社保所进行了详细布置及安排。x月13日─x月20日,各社保所及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同时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撰写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根据各社保所上报的自查工作报告,基金监督小组分别对17个社保所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支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中的几点体会和今后设想
加强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工作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关键;二是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基础;三是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四是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年来,我们在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工作中尝试着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网络化发展对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控。随着我局基金行政监管工作的步步深入,我们将继续扎扎实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提高基金监督水平。
1.在市局基金监督处的领导下,继续完善我区社保基金监督体系进一步优化现有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从人员配备、岗位增设、职责落实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基金监督范围。
2.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行政监督手段。
延伸阅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公安局学习十九大精神心得体会及感受)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xx大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xx大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xx大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
阅读拓展: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一、问题提出
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1]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并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会进行投资运营。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社保基金累计总额达到12350.04亿元,投资收益额558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36%,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2.42%)5.94个百分点。[2]
可见,投资运营的科学精细管理,加上对资本市场节奏的较好把握,能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那么,在全球经济复苏疲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当下,社保基金如何影响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效益,资本市场又如何影响社保基金的投资和运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二、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关联与互动
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保基金的投资活动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正相关性。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完善能为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社保基金收益的增加;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它又会以其规范和稳健运营的特点,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体来说,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把性质、期限、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形成较为合理的投资结构,使其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
首先,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能促使上市公司改善生产经营质量。社保基金作为一个典型的风险规避型的机构投资者,其自身性质决定它具有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而从投资角度而言它又是一个逐利型的投资者。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活动既注重对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关注,又注重其未来的成长空间,能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升和改善自身质量。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以其拥有的雄厚稳定的资金,为上市公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社保基金逐步投放于资本市场,购买各种各样的债券和股票,而其奉行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也使得社保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支重要的稳定力量。
其次,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加快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步伐。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规避风险、较高收益率和较低交易成本的长期需求,促使资本市场不断地推陈出新,是其产品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诞生了名目繁多的诸多新型工具,包括附属抵押债务、担保投资契约、零附息债券的出现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归功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由此可见其对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识别和处理能力上,远远超出一般的个人投资者,能够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减少违纪事件的发生,保证投资安全。此外,其在投资活动中坚持长期和价值投资,也能够促使普通投资者形成良好的投资观念,对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构成智力和财力支持。社保基金作为此种特殊投资角色的扮演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中的重要工具,仅从20xx年社保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运营情况来看,其对于补充市场中的流量资金、恢复市场信心、战略投资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不仅能够促使基金本金保值增值,提升自身综合经营实力,同时也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优化现有的投资结构和投资资源,从而使得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达到良好互动与“双赢”的效果。
三、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政策建议
1、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
20xx年,国家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在社保基金成立初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几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的拨款,二是国有股的减转持,三是彩票公益金和投资收益等。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高峰时代到来,国有股减转持这个渠道又正在枯竭,社保基金必须拓展新的筹资渠道。20xx年12月开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正式开展了包括黑龙江、湖南等九个省份的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营管理。截至20xx年底,这九个省区市的个人账户资金权益余额达566.4亿元,这些资金20xx年之前年均收益率就达18.9%。20xx年x月,广东省首例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至20xx年末,广东省委托资金累计投资收益约177亿元,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可见,原本沉睡的养老保险资金,经过科学精细的投资运营,能够实现保值增值。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结余已超过3.5万亿元,但增值还基本停留在银行和国债领域,积累及收益对未来养老需求来说就是杯水车薪。所以,拓宽社保的投资渠道,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资金纳入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中来,甚至工伤、失业、医疗、生育这四大社保基金巨大的结余也可以纳入。这样,不仅能带给市场巨大的市场资金流盘活市场,也有利于唤醒这些沉睡的资金。
2、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
20xx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只有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允许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其他投资要由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由基金托管人托管。20xx年x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可境外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8类投资品种或工具,并且海外投资的力度会日益增大,[4]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正式启动。20xx年x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用途、投资管理和监督等重要原则。目前在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较过去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规范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行为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和新市场的变化,需要加快修订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立法进程缓慢。所以,我们还应继续推进社保基金投资方面的立法建设,以此来指导实践中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和投资活动。其中,就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经营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投资规则和方向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社保基金投资中的腐败违法行为也应给予严惩。因此,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根本目的是要从法律的角度严格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行为,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