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島斷易》53-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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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島斷易》53-漸

=53風山漸

《序卦傳》曰:「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

為卦[艮]下[巽]上,
[巽]為風、為木,[艮]為山,風善入,木易長,有進之象;
山則止而不動,欲進而為山所止,是以其進不速也。
《正義》曰:「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此卦之所以名「漸」也。

漸,女歸吉,利貞。

[漸]反為[歸妹],其象同取於女,
[歸妹]之少女,以悅而歸,不如[漸]之長女,以順而歸也。

以順而歸,則媒妁言之,父母命之,及長而字,則漸而來,得其正也,故曰「女歸吉。」

[艮]男[兌]女,其卦曰[咸],以男娶女也,故先誡以「利貞」,而曰「娶女吉。」

[漸]以[艮]男[巽]女,以女歸男也,故先日「女歸吉」,而後告以「利貞」。

《彖傳》曰:
漸之進也,女歸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
進以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漸]者,循序而進,以漸進也。
卦體三陰三陽,皆從[乾][坤]來。[乾]父[坤]母,
[乾]三索成[艮],為少男;[坤]一索成[巽],為長女,故象取「女歸」。

女嫁曰歸,女子之嫁也,及時而字,納禮而往,漸之義也。

蓋女歸之吉,謂得其漸之進也;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女進而得位,必得其正矣。

女以夫為家,故謂之歸,母之嫁女,則謂之往。「進得位」故「往有功也」。

[漸]與[蠱]上下易體,[蠱]之九二,進而為[漸]之九五,是為「得位」;
九居五,位爻皆正,是為「進以正」。

夫婦為王化之原,正家正國,皆基於此,故極其功效,「可以正邦也」。

「剛得中」,謂九五也。
「止而巽,動而不窮」,此合二體而言,以止為體,以順為用,
本[艮]之篤實,動而為[巽]之利市,故曰:「動不窮也。」

以此卦擬人事,卦名曰「漸」,卦義在「進」。

天下事無不貴進,而進要不貴迅速,而貴舒緩,舒緩之謂漸者。
自世好急功,而漸之道失矣,惟於「女歸」則猶存其漸之旨焉,故爻象獨取「女歸」。

男女為人倫之始,是人事之至要也。

按[屯]二曰:「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歸妹]四曰:「歸有時」,五曰:「位在中」,
[家人]《彖傳》曰:「正家而天下定。」

凡《易》之言婚嫁,多以得時為正,得位為中,
由茲而往,足以成內助之功,即足開治國之基。

諸卦分言之,而獨以[漸]則合言之,以[漸]九五之吉,為剛而得中也。

為卦[艮]以止,[巽]以動,知止而進,其進有序,其用不窮,
所謂正一身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天下,道不外是焉。
是皆有漸進而漸廣之用也。

以此卦擬國家,卦象專取「女歸」,六爻亦皆言男女配合之禮,殊於國家無關,
而《彖傳》則曰:「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則知正國之道,基於正家矣。

《詩》云:「刑於寡妻,以禦於家邦。」此之謂也。

「漸」者,為言徐而不速,為政而曰勿欲速,亦取夫漸之義也。
國家之事,循序而進,教化之行,日進有功。
聖天子正位凝命,剛而得中,內而宮闈,外而邦國,罔不本身出治。

詩《樛木》《芣苢》之篇,知王化之行,皆本諸后妃貞靜之德,
由近及遠,漸推漸廣,汝濆江漢之間,無不風行俗美。
蓋其漸積而來者,有由矣。

雖《彖》辭首言「女歸」,而由齊家以及治國,道本無二致也。

「止而巽,動而不窮」者,就[艮][巽]而括言之,
則[艮]為社稷,[巽]為誥命,皆可見其動之不窮也,夫豈第為女子於歸言哉!
唯在讀《易》者玩索而得之。

通觀此卦,卦本[乾][坤]三四往來,
陰進而止乎四,九居五而得中,上六以陰居陰(/*?),各得其所。

爻與[家人]同,而其所異者,初爻九六之別耳。
故[漸]在家則內外順,在國則上下安。

《彖》《象》取「女」,爻象取「鴻」,其卦為[艮]男[巽]女,迨吉於歸。

《詩》云:「弋鳧與雁」,是婚禮用雁之證也。

雁之初識時,女之歸待聘,漸之義也。

然鴻飛有序,知長幼之禮,其群有偶,原夫婦之別,其來有候,適寒暑之期,
是物之進而能漸者,莫如鴻焉。

是以六爻之象,其始棲息甚近,其終飛翔甚遠。
初言「干」,象其進之始;
二言「磐」,象其進之安;
三言「陸」,則非所安;
四言「木」,則始危而終安;
五言「陵」,則升天位之高;
上言「陸」,則出於人位之外。

而初之不得所安,無應而不能進也;
三之不得所安,無德而不能進也。 四乘剛有德,可安也;
上九過高,其德猶可則也;
二五以中正相應,是以獨得其吉也。

卦畫皆以奇先偶,象鴻飛有序。
下卦以一奇率二偶,上卦以一偶隨二奇,象鴻飛大者先小者隨。

陽大陰小,長幼之節,倡隨之禮,夫婦之道也。

六爻皆言漸,自初至上各有次序,實與《彖》辭漸進之義,足以相發明矣。

《大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山上有木,以木在山,為得其所,猶女子以歸為得所。
君子法此象,觀木之由漸而長,非一時所可成,即知俗之由漸而善,非一時所能化。

要必先居德以為表率,使之漸仁摩義,而風俗自善。
古稱缺妻之賢,孟光之德,足以化俗,況士君子之躬居賢德者乎?
其化民成俗,固有日進而日善者也。
全卦皆取[巽]女,而《大象》獨稱「君子」,蓋[艮]為賢人,
故曰:「君子居賢德。」

要知君子與淑女,足為配偶,其德同,其化亦同也。
「善俗」,王肅本作「風俗」。「居賢德」,《本義》云「賢字衍」。

【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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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無咎。

《象傳》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鴻,水禽,來往有時,群飛有序。
相傳漢土婚禮用雁,取其飛行不亂,失偶不再,有女貞之象。

大曰鴻,小曰雁,鴻與雁一也。《彖》曰「女歸」,故六爻皆取喻於鴻。

「干」:水湄,鴻漸岸而得所棲,猶女適人而得所託。

但[艮]為少男,故稱「小子」,[巽]為長女,
一長一少,年齒相懸,未免于歸愆期,或有不測之變,是為「小子厲」也。

《說卦》「成言乎艮」,有言,為有成言也。

女子許嫁,唯憑媒妁之言,既有其言,不得以有變而渝,故曰:「有言無咎。」

初應在上,初與上爻,高下懸殊,即可見夫婦年齒,長幼亦懸殊。

女能待年不亂,守禮無失,無所為厲,復有何咎?
《象傳》以「義無咎」釋之,蓋謂義在則然,咎自無焉。

【占問】

【占例之416】

友人某來請占事業成否,筮得[漸]之[家人]。

爻辭曰:「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無咎。」

斷曰:

漸者,漸而進也,漸在初爻,為進步之初基也。「干」,水涯,亦低下之處。

君占事業,得漸初爻,知君此業,必是初次開辦,如秋雁初來,尚在江干飛集,未得遠翔。

凡事業初創,未免有小人出而阻擾,務要把定初志,不改成言,是得無咎。

然在初爻,其進猶微,必得四年後,行到上爻,則得其應援,必可大獲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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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象****傳****》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磐者,水中平石;「衎衎」,和樂之貌。

「鴻漸於磐」,有水可飲,有蒲魚稻粱可食,為足樂也。

猶女子得其夫,合營而飲,共坐而食,自見「宜室宜家,和樂且耽」。

二與五相應,即為配偶,婦人賢德,足以內助,固非虛食夫家之食者也。

《象傳》以「不素飽」釋之,即此意也。

【占問】

【占例之417】

明治二十三年(1890),占某貴顯氣運,筮得[漸]之[巽]。

爻辭曰:「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斷曰:

二爻居巽之中,巽,順也。爻辭曰「鴻漸於磐」,鴻,大雁也,磐,山石之安者。

貴下占氣運得此爻,知貴下鴻運通順,持躬涉世,皆得安如磐石,無人得而動搖。

由「干」進「磐」,見鴻飛蹤跡,逐步增高,
喻貴下卒業東北學校,繼復遊學歐美各邦,學識亦漸步長進。

且二爻與五相應,爻以夫婦和諧,即可見君臣之喜樂,至美衣飽食,和樂衎衎,
本貴下所素有也,吉何如也!

【占例之418】

明治三十二年(1899),占北海道廳氣運,筮得[漸]之[巽]。

爻辭曰:「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斷曰:

漸者、漸進也,由亂而進於治,由衰而進於盛,皆有漸進之象焉。

今占北海道廳氣運,而得漸之二爻,
爻辭曰「鴻漸於磐」,由「干」而進於「磐」,是亦漸進而漸高也,
知北海道廳治象,當必日進日盛。

爻又曰「飲食衎衎」,在北海一帶,為魚鹽蜃蛤之鄉,其足供飲食者,出產饒富,
民居斯土,獲斯利,家室豐盈,雍雍和樂,自得「飲食衎衎」之喜。
爻辭曰「吉」,信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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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象****傳****》曰:夫征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陸」,高平之地,鴻所集也

九三陽剛為夫,六四陰柔為婦,三又與六正應,六亦曰:「陸」。

自內往外為「征」,三往就外之陸,而遂棄內之陸,故「不復」。

上互[離],[離]為大腹,孕之象;下互[坎],[坎]為災,為鬼,不育之象。

三與四以比鄰私通,壞彝倫之大綱,背漸進之大義,
安能得室家和睦,夫婦偕老,生育以延嗣續之乎?

故曰:「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

且雁呼蘆避繳,巡呼警夜,飛則相隨,止則相保,亦有禦寇之象,故曰「利禦寇。」

夫鴻之有雌雄,猶人之有夫婦也,雄飛不返,是離其群矣;
胎孕之道,期其長育,孕而不育,是失其道矣。

雌雄相守,是所以「利禦寇」是「順相保」也,《象傳》逐句釋之,有以夫!

【占問】

【占例之419】

昔余在囚之日,有獄吏和田某者,突然謂余日:「今茲罪案,曷不卜之?」
先是余自占氣運,得[艮]之[漸],斷辭詳記[需]三爻;
今復一占,筮得[漸]之[觀]。

爻辭曰:「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斷曰:

「夫征不復」,謂此案已往,不復追究矣。

「婦孕」者,謂禍胎也,「不育」者,謂此案不致再生枝節矣。

「御寇」者,謂審獄之官也;
「順相保」者,謂必能保護我身也。然所謂相保者,當必在和田氏矣。

後一二旬,前奉行退職,清水某襲其後,和田氏為奉行次席,
於是二氏相謀,以五十月徒期,減為二十月,余乃得以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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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鴻漸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象****傳****》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四居[巽]之始,[巽]為木。鴻,水鳥,本不棲木。
「桷」者,枝柯之大而平者也,於木之中,而得方平之桷,則亦可以容足矣。

「或」者,幸得之辭,此以鴻之失所,喻婦之失所也。

四夫在三,三「征不復」,四婦失其所矣,或得其桷而集之,亦無咎也。

[巽]順自守,不失婦道之正,雖無夫可也。

【占問】

【占例之420】

舊大垣藩主華族戶田氏,奉侍萱堂,借余神奈川別墅,閒居養病者數月,
醫士戶冢文海氏間日自東京來診。

一日戶冢氏謂余曰:「診視戶田太君之疾,四五日前,頗為可慮,近少輕快,
惟老衰難期速效。」

余曰:「頃日代為問卜,筮得[漸]之[遯],
今玩爻辭,知太君近病無妨,恐明後年命限有阻。」

戶冢氏俯首不語。有松野家老出而問曰:「我太君之命,其終於明後年乎?」

余曰:「請勿與外人道也!」

後三年,太君果仙逝,會葬之日,戶冢氏追述前言,感嘆《易》理之前知。

蓋[漸]為長女,卦為歸魂,自四至上,三爻為三年,由是推之,死期可預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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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象****傳****》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爾雅》:「大阜曰陵。」又八陵、北陵、西俞、雁門是也。此陵當是北陵,雁之家也。

《月令》:「季秋鴻雁來賓。」鴻之南來為賓,北陵則為家,孕育則在家也。

五與二正應,為夫婦,故以「鴻漸於陵」,喻夫婦之居家也。
三至五互[離],[離]為大腹,三動則[離]壞,故「不孕」;
自二至五歷三爻,象「三歲」。

[艮]少男,[巽]長女,女及笄,而男猶未冠,是以不能生育,
迨及時而陰陽和合,自然得孕矣。

男少女長,似女偏勝,然二五正應,內外得當,夫倡婦隨,故曰「終莫之勝。」

時至而孕,各得所願,吉可知也。

又云此卦三五皆言婦,九五以二為婦,正也,九三以四為婦,非正也。

故三四相比為夫婦,雖孕而不敢孕,女之歸不以漸也,故凶;
二五以相應為夫婦,不孕而得所願,女之歸以漸也,故吉。

【占問】

【占例之421】

某商人來請占氣運,筮得[漸]之[艮]。

爻辭曰:「九五,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斷曰:

五居外卦之中,進步已高,得漸於大阜之上,無可再進也。

足下占氣運而得此爻,知足下營商多載,雖事業漸進漸高,而不得一時獲利,
如鴻鳥雌雄相隨,而一大一小,未能即時生育也。

鴻漸於陵,待三年後可孕,知商業亦必待三年後,可獲大利也。
「終莫之勝」者,謂非他人所能及也。

爻辭曰「吉」,吉可知也。《象》曰「得所願」,知足下平生之志願,可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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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

《象****傳****》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上與三皆處卦極,故並稱「陸」。

[漸卦]六爻,皆取象於鴻,以喻夫婦,即本《彖》辭「女歸」之旨。

三之漸「陸」,夫道不正,致婦失所,不如鴻之雌雄相守。
上則猶是「陸」也,猶是漸也,而以禮相接,人咸稱美,
不特表閨闈之令範,且足樹邦國之合儀矣。
一羽本輕,而先王制禮,納采問名,皆取以為用,非以其有偶而不亂乎?
夫婦之道,亦如是焉,故曰:「其羽可用為儀。」
「女歸」之「吉」,其以此乎?

【占問】

【占例之422】

明治十九年(1886),虎列喇病流行於橫濱,凡橫濱店中,家族皆避疫於神奈川別莊,
東京之友,皆歸東京,余攜遠來學者八人,赴箱根木賀。

一日有東京門人,判事尾藤某來狀,其旨曰:
「今度拜命,赴越後高田裁判所長,臨發自筮,爻象不吉,請為再占氣運如何?」

筮得[漸]之[蹇]。

爻辭曰:「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

斷曰:

全卦以漸進為義,爻至上六,漸進之義已終,進無可進,是暖回冰解,鴻鳥北還之時。

今占尾藤氏氣運,得此上爻,知為新授北國高田判事之任。

爻辭所云「鴻漸於陸」,辭意適合,本是吉象,
但此爻《易》三百八十四爻中,為歸魂八爻之一,占者當此,生命有阻。
因嘆曰:「氏為余門人中之翹楚,他日繼余《易》學者,在此人也,大為可惜!」

一時從者聞此斷詞,皆謂共在一堂,何得以一筮之下,遽斷必死?
後尾藤赴任高田,未幾果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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