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民主
第一节 论民主的目的和条件
在论述了“自由”、“平等”、“道德”、“法律”、“人权”等之后,我们就明白,“我”要正常地存在,幸福地存在,“我”的“人权”就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即有经济参与权,言论和立法参与权,政治参与权。
每个人都是人这样的主体,在主体的性质和层次上是一样的,主体的权属是一样的,所以,每个人作为人这样的主体具备的自然而然的人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权的主张是天然的,是自由的。
但是,人权的自然平等并不意味着在现实存在状态下的平等。现实之存在状态,可以被认识论公式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影响,而每个人的这些认识论公式中的要素的作用都不同,结果导致每个人的现实存在状况之不同。这样的不同,会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认识能力,实践能力,财富多寡,人际关系,权力多少,甚至还有自由的受限的不同,人权之受限的不同。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乃至某种集群或者社会赖以形成的某种规则或形式都取决于其中各种不同的现实存在状态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某种平衡。这就是政治。或者可以这么来定义,政治就是不同个体的各种不同的现实存在状态之间的相互作用下导致的某种所有个体赖以存在的平衡架构。
还可以更简单地理解这个定义。可以相互作用的,都可以被称为力量。不同个体的现实存在状态即为各种现实的力量。各个个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存在这个最普遍的目的而相互作用形成了一种所有个体都共同参与的某种博弈,博弈的结果必然将是某种平衡,平衡意味着在既定环境下的所有个体共同的妥协或一致。
各个个体的现实存在状态一直处于运动变化中,博弈始终存在,而平衡始终受到挑战。如果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则必然发生新的相互作用的博弈,直到再次平衡。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这就是人类政治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或形式。
各个个体之现实存在状况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博弈的结果,而认识论公式中的各个要素的发展变化则决定个体之现实存在状况的水平。
以保障和实现每个个体之人权不受非法侵犯或不平等的限制为基本原则的政体组织形式,就是民主。
但是,民主只是为个体的存在提供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人权的条件,而并不等同于个体之幸福地存在的实现。个体之存在状态,除了人权的状态的影响,更取决于个体的所作所为。
根据认识论公式,认识论公式中的所有要素都影响个体的所作所为。个体之“自我”的天赋、后天所接受的教育,所感觉到的客观环境,思维方式等等都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而影响到个体之存在的状态。
这就是说,人权的状况以及个体认识论方面的各种要素都会影响个体之存在的状态。也就是说,人权的状况和个体认识论方面的各种要素之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任何一个这样的关系,都将影响到个体之存在。
认识论公式:
“自我”+“非我”→→行动N→→ 感觉N→→表象N+ 思维N→→知识N=对象
人权之状态:平等,不平等。
人权有平等和不平等的状态,个体之“自我”、“非我”、“行动”、“感觉”、“思维”都影响个体的存在状态。“自我”之性格天赋有不同,后天所接受的教育有不同,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方式有不同,而导致的认识水平就有不同。个体的认识水平不同,对于人权或者民主的认识就会不同,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客观的问题,即个体是否懂得怎样正确对待民主或者人权?个体是否懂得怎样利用民主来保障自己的人权? 个体是否懂得怎样通过民主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存在之幸福 ?很明显,民主,并不能自动地解决这些问题。
毕竟民主是要尊重个体的意愿,在民主的方式下,决策是要根据个体的意愿而定,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即,大众个体的决策就一定是客观正确的吗?根据上述认识论公式中的影响要素,答案明显是不确定的。如果个体的认识水平普遍很低,那么,就无法指望普通的个体们可以产生正确的决策。
如此,作为个体存在的社会属性的客观环境,人权之平等,或者说民主,并不能保证在现实上实现个体幸福的存在。要实现这个目的,除了民主,还需要另一个条件,即普遍个体的认识水平。
科学是认识具体事物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方法,人权是个体实现幸福的存在的基本保障,当普遍的个体都具备科学和人权的基本知识的时候,民主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
因为具备了科学素养,个体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可以遵从科学的方法,所表达的建议符合科学,所做出的决策才能符合科学,即使遇到科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能尽量以正确的方法去对待。
因为具备了民主素养,个体才能明白怎样利用个体的人权,才能珍惜和尊重自己的人权。
因此,民主只能在具备一定的科学和民主素养的社会才能实现。在科学和民主素养不好的社会,民主也必将是不成熟的。在这样的民主不成熟的社会,政治方式虽然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情况,但是,应该有两个基本的原则,其一,应该具备民主的基因,应该支持提高大众的科学和民主素养,应该以实现民主为目标;其二,和平。这两个原则要同时具备。
违反第一个原则,自然就不会有和平。如果具备了第一个原则,和平就是第一的。这就是说,虽然不是成熟的民主,但是,只要具备第一个原则,这样的政治组织就应该得到尊重,在这样的政治组织下的社会就必须维持和平。这个社会的民主的发展,需要和平。
另外,一个社会之个体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至少,战争或者动乱并不是提高大众的科学民主素养的正确方法。
本文只在理论上阐述这些道理。而人类的民主发展的历史也可以佐证这些论证。比如,英国在1688年建立君主立宪共和国,但是直到1832年才实现了第一次议会改革,中产阶级才拥有了一些政治权利,最后,直到1969年,才有了《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此,民主制度才在英国真正成熟。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即使今天,并不能说世界各国的科学和民主素养都已经达到1969年时候的英国,更不要说和现在的英国以及美国、日本等这些民主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因此,民主是原则,是方向,是目的,对于民主不成熟的国家,要在追求民主的原则和在和平的环境下,提高个体的科学民主素养,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齐头并进,才能逐步发展成为民主成熟的国家,才能让个体更好地实现其幸福的存在。
对于当前的人类来说,关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具体结论:
1,如果某个严重侵犯人权的政权顽固拒绝民主政治的改革,战争难以避免。
2,如果某个政权愿意进行民主政治的改革和发展,并且已经付诸行动,则应该维护一个和平改革的发展局面。
3,在一个和平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人都应该以合法的方式去争取和促动民主的发展。
4,任何个人都无法脱离国家而存在。个体和国家都是主体,两者平等。某个人或者集体性质的主体如果要实现国家主体之地位,须明白这将是国家实力之间的博弈。
5,成熟发达的民主政治之实现需要发达的科学和民主素养。不具备这个条件的国家,需要一个漫长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国情,以和平改革求发展为原则,采取符合自身国情的民主发展政治制度。这就是说,民主政治是全人类的追求,但是,在某个阶段,绝不是只有一种模式。即使都达到成熟发达的民主水平,也绝不只是一种模式。
6,在一个民主条件不好的国家,如果盲目实行某种已经成熟的民主形式,则必然带来战争或者动乱,甚至成为恐怖主义武装产生和做大的有利条件。
7,如果某个民主发达国家不顾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强行输出其标榜的某种民主政治,则必然引发这些国家的动乱甚至战争,若此,该国就该承担一切后果。
8,战争不会直接产生民主,在一个已经具备共和民主发展基因的国家,和平改革才是民主发展的唯一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