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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在表象之后

2023-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鲜柠可乐

周四上午,开了一个颇具魔幻色彩的庭。案情本就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证据材料也不少,但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又暗藏玄机,需拨开层层迷雾,方能探得真相。

原告处于低洼地段的承包地被淹造成损失,将被告一告上法庭,认为是被告一管理的供水管线漏水所致。我是被告一的代理人,我方认为原告承包地被淹,主要是因为降雨量大,且地下排水不畅造成下水上涌所致,故追加地下排水设施的管理方作为被告二。这是本案的第三次开庭。

之前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一拿出合同一,合同一是关于漏水点所在供水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方是甲公司,施工方是乙公司,用以证明漏水管线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甲公司具有管理维护义务,应就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二拿出了合同二,也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签订的关于另一段供水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认为漏水点在合同二项下的供水管线。探究真相的魔幻之旅自此开启。

工程名称就是工程的实际范围吗?

合同一项下的工程名称是“A大街—B街供水管线工程”,合同二项下的工程名称是“B街—C街供水管线工程”,而漏水点正位于B街至C街之间,因此,被告二一直坚持应该适用合同二。可事实的真相是,尽管合同一的工程名称是“A大街—B街供水管线工程”,但是该工程管线并非到B街截止,而是延长到B街至C街之间200米,而漏水点恰好在延长段。也就是说,漏水点尽管在B街—C街段,但确实是A大街—B街供水管线工程,适用合同一。被告一代理人为了证明这个事实,提供了合同一、A大街—B街供水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现场定位视频,庭上反复讲解,才算让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认清了事实的真相。

被告二为何一直坚持适用合同二?

庭审过程中,被告一举证证明适用合同一,被告二却坚持适用合同二,难道真的只是认知问题吗?合同一和合同二均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相连的两段供水管线工程。漏水事故发生时,合同一项下工程已过保修期,乙公司作为施工方不承担保修责任,应由甲公司赔偿漏水损失。而合同二项下工程仍在保修期内,应由乙公司赔偿漏水损失。当然这只是表象,事实的真相是被告二是甲公司的关联方,而被告一是乙公司的关联方。所以,被告二极力主张适用合同二,正是为了避免他的关联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合同之争,其实是在为他们的队友而战啊!

原告代理人为何只想追加乙公司为被告?

被告一已经充分证明了甲公司是漏水管线的所有权人,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乙公司是漏水管线的保修人。在此情形下,但凡有点经验的律师都会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追加为本案被告。但是原告代理人,一位年逾五十的老律师,在庭上居然没和当事人商量,直接说:“我们只追加乙公司为被告。”令人愕然,即使只追加一名被告,也是追加作为管线所有权人的甲公司,没有只追加乙公司的道理啊。万一审理查明工程已过保修期,岂不是没人承担责任了。好在法官及时提醒原告,原告决定追加甲公司和乙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代理人为何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事实真相是原告代理人还担任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如果原告追加甲公司为被告,相当于原告代理人将自己的顾问单位告上法庭,这是律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回避的执业利益冲突。所以,下次开庭时,可能不会见到这位原告代理人了。

真相,在表象之后,这是打官司过程中的常态。而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而并非事实真相。所以律师代理案件,只能立足于现有证据,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非要探寻事实真相,很多时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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