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局限

2018-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陈叔华

    日前去客户单位讨论一个案件,正巧该单位老总也在。讨论中,老总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问现在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的会计账册给法院,以发现该公司的债权情况,从而可以补充查封。作为接办律师,我略作思考便回答该案现还在诉讼之中,民诉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案件必须要判下来对方不付款,法院应我方申请之后才可以。

    该老总再问:为何不成?没先例我们可创造先例!万一法官同意我们请求,那我们不就办成了。

    是。我笑着点点头。

   我赞许该老总的思维,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

   法律的思维,往往回头看,看有没有这先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我们会自我设限,注重考虑程序而实际上排除可选择的目标。思维方式保守的、封闭的。所以,我们职业缺乏创造性。

     相反,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他们首先考虑的当然是目标。目的至上,但也往往强调目标,有什么方法好用就用。思维方式是开拓的,分散的。所以,他们往往办成了我们原认为办不成的事。

    职业决定差异,学他所长,改已不足!

    随想随写,晚安!

      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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