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中的未履行附随义务与不适当履行的关系
2019-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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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的未履行附随义务与不适当履行的关系
【问题】未履行附随义务与不适当履行的关系?
【解答】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只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自然丧失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出卖人而言就是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和交付房屋,此两项义务是出卖人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出卖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不适当履行。而出具发票虽然也是出卖人义务,但不是主给付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当履行此项附随义务,但违反并不构成不适当履行。
【参考案例】[陈彬彬与泰兴市粮食购销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终宇第052号民事判决书
PS:本案虽非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或公报案例,但江苏高院的诸多判决体现出的准确说理和前瞻性令人印象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