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
以前经常听到这么一句话:解释权归XX方所有,直到今天,我才深深地体会到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每天快下班的时候,我会到一楼统计接待组发放流水号的情况,并把相关的资料整理好,交到资料室。今天也不例外,正当我准备上四楼交表的时候,副院长带来一个受试者让进行登记,拿来身份证上面明确显示受试者的年龄:1994/10/08,我判定她已经不属于小年龄组了。犹豫之下还是跟副院长说了,旁边招募组的另一个负责人也说超了,可副院长说没有超,听到这话我明白了,于是登记了,副院长笑称我忙得糊涂了,我佯装是那样。
交完资料,我回到三楼,不一会同事回来了,跟她说起刚才发生的事,我问她到底这个算多大,她让我说,我说:我问你啊,想听你的判断。她告诉我:超26周岁了。我跟她描述了刚才登记的情景,告诉她按小年龄登记了。她说:那也不能按小年龄组算啊。我说:人家就是按小年龄入组的。
同事又找来之前群里发过的一张表,原来表上把1993/11/30日之前都算作26周岁,这下我清楚了,按这样说,是把超过26周岁的,未满27周岁的受试者,都划定到了小年龄组,因为这张表是我离开一楼接待组之后发出来的,所以当时我没有留意,在删东西的时候删去了,因为后面去接待第二针疫苗受试者的时候,不用考虑年龄问题,没想到今天去了一楼,接待第一剂疫苗受试者的同事已经离开,我临时去登记,遇到了这个问题,另外,这个年龄参阅表是后来重新修订的,我接待第一剂疫苗受试者的时候并不是按这个年龄的。
我跟同事说,虽然按参阅表这个年龄可以算在小年龄组,可也未免太牵强了吧。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以前听说的那句话:本条例的解释权归XXX公司所有。
如何去界定这个年龄范围,解释权完全取决于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