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这个,你还敢随便提罢工吗?
劳动者该怎么维权一直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有人说现在企业不敢把劳动者怎么样,拿劳动者没辙,不闹不解决问题,放心大胆的搞事情行!结果是一帮人一言不合就搞罢工,聚众闹事。可是,真的像他们说的那样,员工可以随便搞吗?
看一则案例:
王师傅自2009年8月开始在某汽运公司从事客车驾驶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依法给王师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8月中旬,在几名职工的带动下,几十名公司职工以此为由在某车站内滞留并拒绝上岗,甚至堵塞车站大门,迫使车站无法正常发车达三个小时。
王师傅也参与了该拒绝上岗事件。原本根据公司调度的安排,他应该是那天上午8点发往某市某班次客车的当班司机,但他并没有上岗。2013年9月中旬,该汽运公司以《关于王师傅等5人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处理决定》书面对包括王师傅在内的等5人作出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后王师傅以被该公司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其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https://img.haomeiwen.com/i3372774/923e32df07aae2f9.jpg)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师傅与该汽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驳回了王师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公司需依法为王师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解析: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了解,该公司未给王师傅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王师傅在知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由于所从事的是客车驾驶员的特殊工作,拒绝上岗前应事先通知该公司,以便被该公司提前安排其他司机驾驶客车。但王师傅却在无不可抗拒力因素的情况下,临时即意拒绝上岗,并在其工作地(即某车站)内滞留,鼓动其他职工也拒绝上岗,人为地造成所应驾驶班次的客车未及时按点发车、延误发车时间数小时,更造成了车站不能正常发车达数小时。
![](https://img.haomeiwen.com/i3372774/f7be148c46454f49.jpg)
王师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汽运公司的规章制度,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损害了购买了该班次车票旅客的合法权益及车站这个公共场合的正常秩序。王师傅经该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同意,书面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此次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体明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而按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在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https://img.haomeiwen.com/i3372774/7ba14a89eae20b2b.jp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ND
若您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请点击“喜欢”;若想获取更多好文,请点击“关注”
提供思想和方法,节省职场人的试错成本和学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