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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什么是必须告知的?又有什么不用说?

2017-10-02  本文已影响577人  思辰美慧

保险公司真不错,只有两种情况不赔——这个不赔,那个不赔。”这是一句令人哭笑不得的调侃,与其说是调侃,不如说它是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批评。

这种观点虽然很主观,也很极端,但这可以理解。因为站在客户的角度想:当他拿着医疗发票、住院病例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结果却是拒绝赔付时,换做谁都是无法接受的,哪怕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非常充分,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保险公司理赔百亿,也没有拒赔1万的案例传播广泛、影响深远,这就是市场。

那么,熟悉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非常重要,哪些拒赔是法院支持的?哪些拒赔又会被法院驳回?我们一定要详细了解。


● 首先我们要了解谁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谁都不能隐瞒。

保险产品逆选择严重,即保险公司希望风险小的人群购买,而风险大的人群却是购买主力军。以健康险为例,健康的年轻人一般不会主动购买,因为他们体会不到生病的状态,而身体出现问题的人群大部分会想到保险,都想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高额医疗费的负担。

现实情况是,如果身体已经出现问题,甚至已经确诊患病就无法购买。这时他们会想方设法购买保险,隐瞒病情投保就成为普遍现象。这时发生风险到底赔不赔呢?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综合考虑。

赔(支持客户)——会助长带病投保等骗保行为。

不赔(支持保险公司)——会助长保险公司明知客户带病投保,依然收费承保的行为。客户不出险,正常赚钱;客户出险,利用没有如实告知的理由拒绝赔付,依然可以顺利赚钱。

因此法律对于双方都严加约束,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包括保单复效、补充告知时)需要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产品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保证双方信息平衡。


●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双方要告知什么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告知是“有限性的义务”,也叫“询问告知”,保险公司问我们的,我们答;没问到或者问的太概括、不具体就不答。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表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出询问的也有知道的和不知道的,这时怎么判断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笔者观点:我们只需要告知我们“明知的(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的可以不告知。比如给父母投保时,父母小时候的病史,投保时很多是没有告知的,一个是因为子女不可能知道,另一个是时间太过久远,父母本人也未必记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子女没有告知父母5岁时的小手术而拒绝赔付。

再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由此可以了解到,具体的询问一定要告知,而概括性的、不具体的可以不告知,比如保险公司问你是否有过严重的病史?这种询问就非常概括,而且对于严重的程度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这种询问本身就是无效的,而“你是否患过肿瘤、包块或者肿物?”这种详细、明确的询问,就一定要告知,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有2年不可抗辩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隐瞒病史买健康保险,过两年就能赔,是这样吗?——解析“不可抗辩条款”》探讨过,可查看。


我们可以选择告知内容有利于我们的公司,因为相同情况有不同的询问方式,比如关于吸烟:

有的公司会询问:是否吸烟?每天吸烟几支?

有的公司会询问:每天吸烟是否超过10支?

如果有一个人每天吸烟5支,第一家公司投保时,该项填“是”,第二家填“否”,显然第二种询问方式和告知结果更有利于客户。

再比如家族病史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有的公司会问到家族成员是否有高血压史,有的公司就不会问到,这样的话,对于有高血压病史的客户来说,投保不询问家族病史公司的产品对自己会更有利。

客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理赔会遇到麻烦,保险公司同样要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我们看《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什么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有说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合同中减轻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要明确书面列明或要求业务人员对客户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有过实际判决案例。


总结一下:投保时询问告知是核心,保险公司问的问题,如果具体就答,没问到或者问的太概括、不具体就不答。学会利用规则,合理合法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是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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