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

2020-06-28  本文已影响0人  冉崇明

凡是讲程序的三个原因:

首先:程序是制度化解决纠纷的过程,核心就是程序为了选择中立裁判者,使裁判者保持中立。;

其次:为了保持中立,程序还会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最后,程序追求的是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并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只求不是最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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