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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徐贲

2019-05-04  本文已影响0人  小落吖
《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徐贲
第一讲  什么是说理

    在公共生活中的“说理”是一种理性交流、表达看法、解释主张,并对别人可能有说服作用的话语形式。说服是针对具体对象的,也是为了取得具体的效果。说服也就是运用语言来对具体的他人作劝说、解释、说明,以期对他们有所影响。

说理是摊开的手掌,不是攥紧的拳头

    说理的发表意见需要有两个条件因素,必须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结论”(也称主张或看法),另一个是“理由”,结论是由理由来支持的。当然,有理由支持的结论未必都确实或可靠。

『notice:这个“理”是一个贡献出结论的论理或推演过程,它不只是发生在说话者的头脑里,而且是必须说给公众听的。

说理的目标不是绝对的“确实”

    说理需要平等、理性地对待不同意见,并不只是出于说理者主观意愿的“宽宏”、“宽厚”或“宽容”,而是由“说理”本身的话语特性决定的。说理不是科学论证,它所讨论的是不确定的事情,不是确定的事情。确定的事情是不需要讨论的,即使在科学中,也不是什么都能确定的。

    人们通过说理获得一种可能是或者看上去是真实的结论。这种性质的结论,它的真实性是由人的理性来判断并相互商定的。这种真实性不是由超然于人的绝对“客观标准”​所决定,因此,所有的说理都是可以再讨论的。

说理的三个因素—— 逻辑、信誉、情绪

    说理并不总是相互争执、相互对立的辩论或争辩(文革中的“大辩论”),说理并不需要老是与他人争锋相对​,也并不需要以自己压倒对方为目的。“说理”常常是与他人“一起”讨论,“共同”辨明事理,虽有不同看法,但能相互了解,这样才有可能与他人形成共识或者作进一步讨论。

  “信誉”​——亚里士多德称为“存在于说话者品格中的东西。”

  “情绪”​——亚里士多德称为“存在于听众那里的东西。”所谓情,可以是怜悯、快乐、崇敬、热爱、恐惧、愤怒……这些恰到好处的修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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