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律所day250:家暴可以入刑?
凌晨2点多,被楼下的争吵声和砸东西的声音吵醒,到阳台一听,原来是一对夫妻在吵架。
男人吼的歇斯底里,女人也不甘示弱。
听了一会儿,初步的了解了一下争吵的原因,大概是男人在外赚钱,把钱给女人管,现在男人遇到了一点事情需要用钱,却发现账户上根本没钱,数额大概20来万。
当然,这只是我“听墙角”听到的一部分,不一定真是这个原因,我也不去评判,只是楼下摔东西和争吵的声音着实是让我久久难以入眠。
转念我就想到家暴能不能入刑这个问题,之前倒是还真没怎么去思考过。
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我需要先明确的是“家暴”这个概念。
然后我便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是目前我能找到的,唯一对“家暴”明确定义的法律规定。
还请各位注意的是,这里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并未特别指出性别之分,这就意味着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施害者。
那么家暴到底能不能入刑呢?我想还需要分两个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是家庭暴力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等,那这毋庸置疑,自然是可以入刑的,而且板上钉钉。
在此我就不去往这第一个方面进行展开。
第二个方面是家庭暴力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定案标准,例如跟踪、骚扰、轻微伤等行为。
即使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也仅仅是拘留、罚款。
那有没有一种方式可以让这些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构成刑事犯罪呢?
根据我自己做的了解,我个人觉得是有的:
那就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去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把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列为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陈律师提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二是证明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或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陈律师再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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