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7
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书记主任一人兼的思考
《党内法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款第二项之规定,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也不能与法律不一致,有抵触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提出修改建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该法定程序所指的法,必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有被选举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村党支部书记,而且要村民集体投票选举,所以上述条例与法律,不完全一致,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前,上一届选举过程中,已经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即全国短短时间内,较之前大比例提高了村书记与主任一人兼任,之所以称这种现象为后果,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不符合常理。农村工作条例的初衷是,加强党对基层的领导,这种加强的本身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愿意接受党的领导,而非加强党强制领导人民,应该通过提高基层党员素质,使村民愿意向其投票,水到渠成的使党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一人兼,另外,越是不能通过正当投票程序当选村主任的书记,越是其没有群众威信的表现,所以让非党员参与竞选村主任,正是对基层党员素质的检验,理应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行修改,以保证全国众非党员,欲竞选村主任的被选举权,体现我国法制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