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拆迁协议怎么签,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8-02-24  本文已影响2人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涉及拆迁,也就相当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身家财产。而在现实的拆迁中,很多拆迁户以为与政府“谈妥说好”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拆迁户的身家命运决定在一纸协议书上。白纸黑字的协议明确了拆迁户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那么,问题来了,怎样签拆迁补偿协议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甚至是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费用呢?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该条款明确了拆迁户需要签订协议的地方。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等。以上内容的都需要签订补偿协议。

那知道了签订协议内容后,拆迁户怎样签订协议才能规避拆迁补偿中的协议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一、掌握主动权,发挥公法私权的民主意识。

拆迁中,一个贯穿始终的重要手段就是协商谈判,这当然不外乎协议的签订。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变被动为主动,转换思维,认定拆迁户是拆迁中的强势群体,至少在气势上要压过行政拆迁单位。因为签协议相当于签合同,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拆迁行政协议也不能忽视拆迁户作为公民合法交易私有财产的权利和地位,否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制理念。

二、审慎签订主体,明确协议责任。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就是不明人员拿着一份协议书,甚至有可能是空白协议,找到拆迁户,说按照某某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来要求拆迁户签字,但并不会出示具体的证明文件或是物件。对于拆迁户一定要注意这点,很多维权拆迁户后期维权困难也是因为问题出现在这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协议的签订主体。这是排他性条款,意味着只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有权签订。否则,在法律程序上,协议书的效力有待认定。这也是拆迁单位哄骗、欺诈拆迁户的惯用伎俩,拆迁户一定要慎之又慎,识别主体和内容。

再者,拆迁所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除签订好格式合同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格式合同的内容外增加必要的补充条款,这是拆迁户的权利,拆迁户应该要学会很好的去运用自己的权利。这补充条款里应着重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具体落实上,相当于为自己的权益约定双重保险。

三、保存原件留证据,维权更易。

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不让拆迁户通过法律维权,会以核查证件等为名将你的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特别是房产证、土地证,交费的凭证等收上去,你再想要回来时他们会以种种理由推诿。当你选择法律维权时,复议机关或法院会以缺少证据资料为名不受理你的案件,所以在并签订协议时,拆迁户一定要保管好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原件资料绝不能交给拆迁方。非给不可的情况只能给他们复印件。

四、协议无效,可悔可诉

上文有提到过空白协议,除了空白协议,拆迁中很多拆迁户因受相关单位人员的威逼利诱被迫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结果会导致最终的补偿金额与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这时候对于签订协议的行为各种悔,但这时候是不是悔之晚矣?其实不然,如若签订协议的时候发生了让协议无效的行为,如:拆迁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或者拆迁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这个参考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如若是这样的情况,即使签订了协议,后期也可通过诉讼维权。

相信经历过或正在经历拆迁的民众都明白拆迁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从始至终一定不要轻易签订,一定要做全方位的估量和准备,且最好保证有律师的全程参与,才有有效地保护拆迁谈判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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