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置将要施行替代货币补偿,你怎么看?
导读:今年6月26日新华社报道:国开行称棚改融资工作正有序开展。内容指出:针对国开行收紧棚改融资的市场传闻,国开行日前回应称,今年以来,开发银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棚改政策,在国务院相关部委指导下,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棚改融资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据国开行介绍,截至5月末,开行今年发放棚改贷款4369亿元,有力支持了棚改续建及2018年580万套新开工项目建设。最近几年以“去库存房屋”式的补偿政策予以结束,有序加大的开展“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共存形式进行,针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的选择权更加有利。
实践中,老百姓要房屋安置而拆迁方只给货币补偿所占的比重很大,老百姓拿不到房屋安置,而货币补偿少的可怜,根本不能在同等地块享受到同等面积的房屋,演变成老百姓拒绝签协议的理由。政策是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达到目标、遵循原则、明确任务、工作方式。在此时期内老百姓补偿的方式将要受到影响。
2018年年初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工作会议,针对棚户区改造做出指导性政策,会议指出: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协同推进,结合各地房价上涨压力、商品房库存情况、维护棚改居民权益等实际,调整政府征收拆迁奖励政策,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支持实物安置,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2018年安徽省马鞍山市发布了关于《适应新形势实施新政策,将严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指出:省国土厅下达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用地计划96亩,市住建委已会同市国土局结合各县区、开发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对棚户区改造用地指标进行了分配,并及时将分配计划上报到市政府。今年在对棚户区居民安置上,全市将扩大实物住房安置比例,减少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针对各地方的政策调整,被拆迁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事情呢?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
一、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共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很明确指出: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践中,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的优于房屋安置,房屋安置存在很大风险,如置换的地点、置换的时间点等等很难得到保障。
二、认清房屋安置的弊端
实践中,针对房屋安置往往存在诸多问题:房屋的质量、结构、格局、小区设施、物业管理、无所有权证等等,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有一定差距的。还有就是回迁的时间很难把控,很多被拆迁户七八年一直在外漂泊,以租房形式持续生活。
三、货币补偿是否合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
2、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律法规政策,货币补偿是否符合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你需要了解的。
北京渊博律师提醒被拆迁户们,不管地方的政策如何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法定的选择权永远在于被拆迁人手里,法律法规一视同仁,不会因其而改变。忽略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自己合法权益。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