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书现代文学伊甸园散文人文社科

你的正义感,并不值钱

2018-04-17  本文已影响439人  陈观南

1

一个极端正义的人,比没正义更可怕。

什么是极端正义?

比如,以爱国之名扰乱他人生活。

抵抗日货,这不算爱国。你把中国商品大量输入到日本,实现中国商业的海外大发展,为中国带来可观的利润,政府、企业都会感谢你。这是大本事,你的正义感,价值千万。

很困难?换个简单的。

抵抗韩国超市,这不算爱国。你把超市工人的下岗再就业的问题安排好,因为超市倒闭肯定有下岗工人,你可以为同胞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这也是大本事,你的正义感,价值千万。

也困难?那再换个简单的。

游行示威,这算爱国,你在大街跟着队伍振臂呐喊,经过附近学校、养老院、医院降低音量,及时主动避让行车。毕竟交通不光为游行而设,还需交警为你们护航。这也是大本事,你的正义感,价值千万。

——统统做不到,只会打砸抢,和地痞流氓有什么区别?你的正义感,并没有价值。赔偿别人的损失,另算。

这些,是爱国的正义感的暴行,很容易理解。

接下来,换个看上去不近人情的:对罪犯的处罚,也在正义范围之内。

比如,性侵。

我看到很多人,对性侵罪犯的态度要抽筋扒皮,碎尸万段。

有的国家法律虽不至此,但也做到了滴水不漏,例如以电影《素媛》《熔炉》为代表的韩国。韩国对待性侵的罪名,2010年出台实施了“化学阉割”,也就是注射含雌激素,抑制性腺刺激激素、雄性激素的药物,使罪犯失去性欲望,丧失性能力。比较糟糕的是,成本高,副作用大。我不看重它的成本,而是更在意罪犯身体的副作用。令我吃惊的是,他们用上了电子镣铐,对假释罪犯24小时监督。

昨天和一位写了性侵的文章的作者讨论这个,作者的意见是,如果那些罪犯知道后果很严重,就不会这么做了。我回,要一棍子打死吗?那位作者说,可以的话。

有些失望。

2

正义是什么?

义,是公道。公道是什么?是大家都约定成俗遵守的社会规矩,有不成文的契约性效用。针对性来讲,是产生矛盾的两个人的公平问题,如何从不公平变成公平。既然正义,那就出现了一个第三方,他的目的是“正义”,我把这个“正”当成动词,也就是匡正公义。

但是,是否每个人都适合这个正义人的角色?大家心知肚明。亲属与他人的矛盾,作为亲属的家属去调解,你就很难讲正义,因为家庭身份让大家不信服。也就是说,充当这个调解人的身份不能涉及单方立场,避免私情出现,也就是无私。

这是正义人本身正不正的问题。本身正派,就能去裁断对错,讲处罚了么?这是我们最关键的一步。

陈佩斯和朱时茂有个小品,叫《主角与配角》,其中有句台词:“我要代表组织枪毙你!”这一句在战争剧里,也多次出现。当我们拍手称快时,已经忽略了法治因素,他不能代表组织,也不能代表法律,只能代表自己。在我们观众看来,他没有错,而且我们看到证据了,因此我们打心里支持他。换到现实里的事情,我们并不知道证据何在。因此,我们义愤填膺时,说不定是自造假象。

一个人心存正义,是让人佩服的,但正义感过了头,就让人厌烦——因为正义也有边界。不要让个人的正义代替共同的法律,不然就是越俎代庖。而且,越喜欢凌驾法律之上,越说明社会秩序认识的浅显。而且已经落入个体化的极端思考。当他进行社会煽动,就可能成为一场轰动的灾难。

民主投票可以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吗?也未必,因为德国纳粹,就是民主制选举出来的。一个民主制政府,竟然选出来极端专制的后果,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就讲出了民主的漏洞。大多数人并不具备管理秩序、运作秩序的能力,他们并不对社会架构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所以,后来的罗马变民主为共和。从这里,也可以解释,只凭心中的正义,并不能轻易下裁断,更不能越过边界,进行个人化的处罚。

3

法律很重要,但法律的起草梳源,更加重要。

法律核心是肃清不法事件,使社会和谐安定。因此,法律的起草不光是为了原告和被告,还要面向社会层面,做好长远的考虑。它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甚至有时候显得被动,只有在一件事情发生了,它才有使用的空间。也就是当人们把事情办成了不可自行解决的时候,才会诉诸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社会机能想要健康、长久,更需要主动的自我调整。而伦理和道德的自我完善,是先行于法律的,它对社会的好处要比法律来得多,这是主动性的。但是,缺少法律,相当于没有后勤保障,单单依靠道德,也无法应付每个实际问题。

法律的实施,当然要考虑道德、伦理的处境,因为后者才是人与人之间的根本。

举个例子,“亲亲相隐”。面对亲人做出违法的事情时,作为见证人的自己,可以不主动指正。《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也有类似的说法: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那么,法律不是崇尚公平正义吗,为什么会设置这样一条规定?

反问一句,如果我们不设置这样的条文,会有什么后果?人伦之间丧失信任,人伦关系也被割裂。原来,伦理是可以不讲感情、不讲人性的。结果,家庭成员、社会成员互相猜忌,矛盾重重,那时候,法律也解决不了。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里有句话,“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了人性。要知道,人性才是风纪的源头。”这种“亲亲相隐”的原则,正保障了社会大范围的和谐,也是尊重人性的举措。值得一说的是,这种原则,是儒家提出的。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也在法律上允许这样做。

法律成立的背景,并非是为了治罪,而是让社会成员能获得安全,自我完善。它有自己的法理基础,也就是基于人性,基于文明,基于法律自身因何而存在的审视。

一个罪犯,不会因为严刑峻法而改变自己。也没有一个罪犯,是因为我想杀人,所以我才去杀人。社会之失无处不在,人与人之间也千差万别。我们不是要挑拨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如何补足这些差距。不然,监狱里也不会设置心理诊所,开设各种帮助犯人的课程和活动。

以正义之名致罪犯于死地,恰恰是真正的作恶。本来有可能改邪归正的犯人,也因他们的歧视、不公正、冷漠而绝望,既然不可能回归社会,那就再次实施报复,或者自杀。

举性侵来说,性侵犯被化学阉割,他们出狱后再次作恶的比例怎么样呢?

加拿大有位叫汉森的学者做过研究,样本数量将近3万。他的研究结果是,在4-5年内,只有13.4%的概率出现再犯。这个数据还是不错的吧?但是,一旦把时间提升到15-25年,这个概率升到了40%。可见,这些叫嚣化学阉割的人只能做个嘴强王者。而那些佩戴电子镣铐的人,因为不信任和歧视,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抑郁和自杀。

从人权角度来讲,这属于另类的侮辱。他们接受劳教劳改,也因为这个前科,无法融入社会中去。他们想融,但是人们却会拒绝,因为他以前做过令人不齿的事情。你以为隔绝他们就毫发无伤,实际上一个想要作恶的人,隔绝不了。不想作恶的人,因为过度防范,而刺激了再犯的心。在犯罪心理学家看来,这种情况,如果他们再次犯罪,有可能变本加厉。

我们可以去品味《肖申克的救赎》,觉得男主角很伟大,但是,生活中真出现这么个人的时候,排斥,会大于欣赏。因为,我们心里也有一堵高高的墙。

4

轻度性侵犯案件可以判处死刑,无疑是想多些先奸后杀的案例。因为他知道没有改变的可能,不如把恶做到底。这就像是陈胜吴广当初的思维,左右是个死,“死国可乎?”

想起来一个故事。人们为了自己的宝贝,弄个精美的箱子装好,又是绑绳又是别棍,防止被人偷了去。可来了个江洋大盗,他连箱子一同偷走,唯恐你绳子不牢,别棍不紧。

法律严苛并不是好事,因为过度易折,推动暴虐发展。如果性侵都必须处死来解决,那么诸如轮奸、恶意杀人、分尸的惨案,该如何定夺?我们得用法律告诉这些人,破罐子不能破摔,它也有恢复如初的可能。这样才不至于鱼死网破,对社会的稳定安全更有好处。

正义也是个复杂的命题。发泄情绪谁都会,空打嘴炮也简单。但如果止于嘴炮,终于苛法,草莽地对待法理问题、伦理问题,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就像单纯的民主制,最后也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德国电影《浪潮》,那个老师也只是做了自以为能控制的课堂实验,结果滑向不受控制,两个学生死亡,自己被逮捕入狱。他的初衷也很简单,就是探讨纳粹会不会历史重演。

结果我发现,只需要一个热衷普世价值的领袖,和一群正义感爆棚的人。

这样的正义,并没有价值。

陈缃眠,简书版权作者,人文艺术博主,公众号:眠先生。转载请简信。

自荐公众号,你不关注会后悔的: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