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办教师在刑事犯罪上的责任认定
公办在编教师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职人员,在承担国家代行公务的时候,才能称呼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以技术方面进行的民事行为,一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大多数教育机关与学校理解模糊的部分。
代行公务,本职为国考监考(高考、公务员考试),中考与学考不在此列,凡教师在进行高考监考工作时,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上作为公职人员主体进行论处。有些地方上,将教师委派出去执勤,代行公务,甚至是担任村官公务,虽然不符合行政法的规定,但在身份上也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与村官代行公务,事业人员代行公务一致。
由于校长担任行政职务,行使国家管理学校的责任,宜认定为公职人员身份,其言行举止概由管理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一、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单纯受贿,指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可以构成此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本罪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从原本“5年以下”提高到“3年,10年,无期徒刑”。
认定:
公办教师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在技术方面以信息不对称的模式,诱导学生参与活动、培训,收受回扣、手续费,不入学校公账,收入自己腰包,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含利用技术方面优势的索贿行为(比如给学生排座位要求班级家长交钱)。如果是在高考或公务方面有此行为,则以行贿罪定罪。
对于公职人员,则是刑法的受贿罪(从事公务人员。。。),依照第385条、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
音乐教师将学生置于外地联考培训机构,一万多元一个学生的回扣,家长们请保留好证据,必要时可诉诸地方人民法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刑法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后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但在3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依然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依据本法条,对于负有照管义务的高中教师,与高中女生16岁(包含本数)发生性关系,一律构成本罪,而不再是凭性意识自治(你情我愿)进行辩护,如果高中女生在3月1日前提起公诉,违背其本人意愿,无论超过16岁与否,均构成强奸罪,追诉时效可以最长达到25年(以判处死刑为最严重为例的追诉时效),最低10年的追诉时效。
该法条严格限制了成年男性对未成年女性的性剥夺与欺骗。
例如:
某脱裤子的禽兽,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按照3月1日后发布的刑法法条,受害人依然可以提起追诉,如果裤子还是忍不住要脱下去,请看好本法条,有的是人盯着你。
此为本人法考笔记,先公布与众,提请家长与学生注意,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