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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序言(王志勇)

2018-08-09  本文已影响52人  1fddc17efa78

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序言(王志勇)

      加尔文主义不仅包括系统的神学思想,作为一个系统的世界观,还包括以圣经启示为根基而建构的政治哲学。这一政治哲学有着巨大的生命力,为全世界民主和宪政政体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简述加尔文主义政治神学七大原则:(1)上帝主权――惟独上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2)人民治权――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每个人;(3)法治政府――政府必须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4)个人自治――个人之自治是一切政府的根基;(5)权力分离――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权的分离;(6)区域治权――每个区域都各有相对性的主权;(7)地方自治――政府权力的运作须是自下而上。

  加尔文在其神学著述中并没有指出,也没有强调哪一种形式的政府组织形式最合乎圣经。当然,真正的加尔文主义是一个真理的系统,是一种生命哲学,是一个世界观与人生观体系,其中必然有一整套彼此关联的政治原则。不管是立宪式君主政体,还是代议制共和政体,只有能够施行这套政治原则,才能确保人权,使民众自由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真理得以自由传播。这套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充满生命,具有巨大的适应力。因此,当我们今天看待欧美各国民主制度时,关键并不是强调其形式和制度层面的组合,而是要抓住其背后所蕴含的理念和原则。具体的政府组织形式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原则在落实到实践中时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其背后的理念和原则则有着永恒的生命力。

  在政治神学方面,加尔文主义的一个突出原则就是强调上帝的主权,强调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在政治事务上,都当顺服上帝的圣言。我们可以用两个惟独来概括,一是“惟独上帝的主权”,二是“惟独旧新约圣经”。“惟独上帝的主权”使得人间任何权力都成为有限的委托性权力。在这一基础上,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学所强调“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自然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加尔文主义反对形形色色的极权政府,也因此而被称为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的天敌。可以说,哪里有加尔文主义神学的传播和发展,哪里就有极权政府的终结。不管是在瑞士、苏格兰、英格兰、荷兰、美国,都是如此。“惟独旧新约圣经”则为全体公民和政府官员提供了超验的绝对标准,使任何人都不能打着“公意”、“理想”或“主义”的招牌,把个人的私意堂皇冠冕地强加在他人头上,甚至强加给整个民族和国家,把他人的生命、鲜血和尊严当作政治哲学的试验品。关于这两条原则对西方民主与宪政制度的影响的具体分析,请参考笔者所写的《加尔文论公民政府》一文。本文重点说明加尔文政治神学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七大原则。

  当然,在强调人权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从圣经和自然的启示来看,人权是重要的,权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民族和其他组织,但最终必然落实在个人身上。但是,人权绝不是第一位的。圣经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经文就是“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1:1)。这是整个圣经中最伟大的宣告。因此,圣经中所启示的体系完全是神本主义的体系,而非人本主义的体系。“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从整个启示历史来看,首先是创造天地的上帝,其次是上帝所设立的法度和次序,第三才是人权。因此,人权就其地位而言,乃是处于上帝的主权之下;就其来源而言,乃是来自上帝的赐予;就其界定和保护而言,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就其目的而言,必须以荣耀上帝为其首要目的。当然,因为人的堕落,人开始独立自主,无法无天,彼此相残,互相吞咬,该隐杀死亲兄弟亚伯的罪行在人类历史上一再重演,社会成为人吃人的社会。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中所揭露的中国文化中的“吃人”现象,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令人触目惊心,但也绝不仅仅局限于中国。达尔文甚至以所谓的科学的旗号给这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打上合理的印记,美其名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亚当堕落后的人类社会中,人权就其达成或实现而言,必须以耶稣基督为惟一的中保,悔改归信上帝恩惠的福音,才能找到惟一的坚固根基。因此,举目世界,我们不得不承认,只有深受基督教文明,尤其是改革宗神学熏陶的国家,才有民主和宪政的建立,个人的自由与权益才有基本的保障。

  在上帝的创造次序中,已经充分地展现了上帝的主权和次序,这是人权的背景。不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创造的教义,人权就成为抽象的概念和口号,然后根据人的私意和私欲随时填补改变。让我们来回顾圣经中所显明的上帝的创造。上帝在第一天创造昼夜,第二天创造空气,第三天使陆地出现,并且创造了花草树木,第四天创造了日月星辰,第五天创造了飞鸟走兽。在创造这一切的时候,上帝就设立了次序和法则。所以,圣经上反复说:“各从其类”(创1:11;21;24;25)。而且,上帝“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日黑夜“按时轮转”(耶33:20)。因此,在人类还没有受造,还没有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之前,世界就已经存在一定的次序和法度了。因此,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是设立次序的上帝,是制定法度的上帝,“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赛33:22)。所以,人对世界的治理必须遵从上帝在自然界中所设立的法则,同时也必须遵守上帝特别赐给人的道德法则。“人当以训诲和法度为标准”(赛8:20)。

  第六天,上帝按照他的形象创造了人,并授权他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这句话本身就是上帝赐给人的一个诫命,也被称为“治理使命”(Dominion mandate)或“文化使命”(Cultural mandate)。可见,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这是尊重人权的根基。人不是国家的产物,也不是穿过无数的偶然的进化而来的。人是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创造的,上帝创造人有他自己的目的。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权,并不是因为人是最高级的动物,否则也就不需要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只是放在“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这一大类中就可以了;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为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够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之所以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不过,但只有在基督教里才能确立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6)。

  谈及政治神学,不可能不谈及国家的问题。在欧洲,从十九世纪开始,以人本教为背景的民族主义国家这头巨大的怪兽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血腥的法国大革命不过是其预演而已,而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则以其毫不掩饰的狰狞面目向人展示了人本教怪兽的凶残。在二十世纪的苏联、柬埔寨和中国等国家中,这头怪兽利用极权主义政府,甚至在和平时期,也悄悄地吞噬了无数人的生命。因此,在基督徒的思想体系中,必须有合乎圣经的政治神学,特别是国家观。在各种神学体系中,惟独加尔文主义神学体系,为人们提供了健全的合乎圣经的政治哲学。我们不能在此一一详尽展开,只是阐述一些普遍性的原则。

  国家的存在要在两极之间维持平衡,一是保持国家的权威。二是确保公民的自由。国家丧失权威,所导致的就是无政府主义,人人称王称霸,正如《士师记》中所描述的:“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个人任意而行”(士21:25)。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国家的权威并不是政治的最终目的,政治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公民的自由。因此,一个压制、摧残、剥夺公民自由的国家政权,在实质上已经丧失其合法性,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霸王,最终必然众叛亲离,受到上帝的审判、人民的唾弃。孔子当年曾经感叹“苛政猛于虎也”,如果用当今的话语来说,这种倒行逆施,欺压人民的政府就是“邪恶政权”(evil regime)。这样的邪恶政权是撒但的五大联盟之一:(1)不怕上帝的个人;(2)次序混乱的家庭;(3)讲无神论的学校;(4)离经叛道的教会;(5)施行暴政的国家。

  当然,公民的自由必须以接受法律的治理(the rule of law),顺服合法的政权为前提。所以,圣经告诫人民:“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1-2)。因此,根据圣经的启示,只要是人,不管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在上帝的律法面前一律平等。人人都当以上帝所启示的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为客观的标准,既要顺服政府的权柄,又要保持个人的自由。权柄是上帝设立的,自由也是上帝赐予的,合乎圣经的政治或治理乃是权柄与自由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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