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笔记及思考

148 - 捆绑销售:微软案

2017-11-04  本文已影响26人  爷有蔓草

一、微软:遭受质疑只因太强大

1998年“美国政府诉微软捆绑案”,核心诉讼:

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第二部分,即微软将它自己的互联网浏览器,捆绑到它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windows上去,这种做法对其他互联网浏览器公司造成了打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操作系统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操作系统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这篇文章里用了一个表格 :



三、微软案的三大争论焦点

负责审案的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地方法院法官汤姆 斯.杰克逊 (Thomas Penfield Jackson),庭审阶段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1、第一,微软有没有给竞争对手造成准入障碍?

2、第二,微软的行为是捆绑还是整合?

微软:IE是新的操作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把IE删了,整个系统都会慢下来。

3、第三,微软的竞争,到底是友好竞争还是恶意竞争?

法庭调阅的资料发现,微软的一些高管在他们通信的内容里有“消灭网景公司”、“切断网景公司的空气供给”的字眼。

由于微软在提交的第一、第二点证据上面做了手脚,地方法官很生气,判微软公司罪名成立,微软公司应该一分 为二,一个专门做操作系统windows; 另一个做操作系统上的其他应用软件,包括chrome 和IE。


四、微软在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

1、微软提供的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对其他的应用软件开发商是开放的。

只要这些应用软件有用、精彩、好玩、好卖,人们就一定会回来再买操作系统本身,因为这些应用软件是在操作系统的基础上运行的。

2、微軟没有必要偏袒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开发的应用软件。

如果微软是明智的,就不应该偏袒自己开发的应用軟件。只要有竞争,只要这个应用软件好卖,那么他们自己的操作系统就好卖。

经 学家阿尔钦(Armen Alchian)说他认识的经济学家,没有一位赞成政府对微软的控 告。案子到上诉法院,上诉 法院的法官明白:微软做的事情其实是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微軟的所作所为是整合(integration),不是捆绑(bundling),微软无罪。


五、微软在欧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1、微軟在欧洲的麻烦

欧盟控告微軟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免费捆绑媒体播放器。 2008年,欧盟的法院驳回微软上诉, 罚微软14亿美元。

2、操作系统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3、14亿美元罚金,换来一款性能减弱、功能减少、价格一样的产品

如果微軟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媒体播放器是违法的,缴纳14亿罚款以后,应该如何修正自己的行为?
欧盟的意见:

微软在欧洲销售 Windows 时,必須同时卖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带有媒体播放器的,另一个是没有媒体播放器的N版本,价格一样,让消费者自己选择。

这场14亿美元的官司,最后的结果是欧盟逼着微软要在市场上以相同的价格销售一款性能减弱、功能减少了的产品。

4、消费者什么也没得到

这样的N版本总共只卖出1700多份,还包括不小心买错了的。


课堂小结

分析和回顾微软捆绑案的过程,人们对这个世纪大案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课后思考

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地在自己的软件上增加新的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答:这个边界是无法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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