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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之间的婚姻,你能接受相隔几代?

2018-01-08  本文已影响345人  莫生日记

在开讲之前我们先做一个假设:

美美和帅帅是一对亲兄妹,有次一同休假去巴厘岛旅行。

巴厘岛的夜空很美,兄妹二人看的如痴如醉。伴随着缓和的音乐,兄妹二人内心不得已泛起一丝小小的情愫。他们觉得,这种情况下做爱会是十分有趣并且让人感觉快乐的,并且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人生中非常美好的一段经历。于是他们做好了安全措施以后,云雨了一番,做完以后,他们彼此都对此表示享受,但也说明了以后再也不会做了。

而这次旅行中的小插曲,也成了兄妹之间非常神圣而且美丽的秘密。

那么此时此刻,兄妹之间到底犯了什么错?

相信一部分人肯定会以法律作为说辞,认为他们这种行为属于违背法律的行为,应当禁止,然而事实是他们只是享受性爱的过程,而不是因为爱情,或者婚姻去做这件事情。

还有部分人会引用道德律来批评兄妹之间可耻的行为,然而兄妹之间的行为只有两个人有影响,且他们都在保守这个秘密,而作为会引起别人批评的可能性更是不存在,也就是说,社会影响是0。

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从道德层次,属于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关系,且为了对方考虑做好了安全措施,而且他们对这次的行为心理评价是积极的。因此,无论是在功利主义、法律和道德面前都显得无懈可击。

从反面来看,他们此次的行为相反还促进了家庭内部的和谐,这使得我们心理的那块刺变得更加的闹心。

这时候就要不得不问他们为什么要在如此下做出如此的事情。而在同等的条件下,一对陌生人做出此事大家都会觉得理所当然甚至有些浪漫的成分,将之看成一次美丽的邂逅。

而对于经常逛夜店来说,这种事情更是常常发生,对于他们来说,其实连环境都不需要,只需要两个人看对眼就可以。回溯到原始人时代的结婚方式,这可以简单的称为“孔雀开屏”——性吸引。

如果单单是性吸引就能使得这对兄妹做出如此违背纲常的事情,那么也是无法令人取信的。那么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在某种因素的诱使下,他们做出了如此的行为。

让我们想想当时发生关系的所有条件:1.一个浪漫的空间,2.一个无人的空间,3.一个只有兄妹二人的空间,4.兄妹自愿。

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条狗和他们某个人在此时条件下行不行?一定不行,因为人与狗无法交流,也无法沟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和一个同性在此时条件下行不行?不一定行,但是几率非常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和一个异性在此时条件下行不行?不一定行,但是几率很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和自己对象在此时条件行不行?一定行,几乎毋庸置疑。

可以从上述四种例子看出来,当二者确认彼此情侣关系的情况下,几乎是可以发生此次事件的,也就是说,在双方自我情愿的,爱情的因素,会是很大的导火线。

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兄妹二人彼此事情早有情愫,但是一直隐藏着,此时的天时地利人和促成了此次事件。

那么,是不是爱情在此刻就成了不道德的?

这个问题,西方伦理学家们早已正名了很多次,爱情和善良,都是人类最伟大意志的体现。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爱情不仅无罪,也无价。

我在前几天的朋友圈的调研中,我把问题上升为,兄妹二人能否结婚?下面就是个别女文青回答我,现代科技很发达,生出来的孩子会很健康的,而且如果是真的真心相爱,可以选择私奔,这样也不会对自己所熟悉的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这个问题其实早已有解决的先例:

Brendan J. Hammer(2007)就根据美国法律里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论证。Allen与Pat是一对兄妹,二者同居并育有一子并且十分健康,但是两人的身份被曝光后却导致二人双双被判入狱,并且被剥夺对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这个例子,Hammer提问到,如果说禁止乱伦被认作是一种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的话,那么仅仅因为两人原来是兄妹就拆散原来十分幸福的一家人有为什么不能认为是一种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呢?

另外,Jefferey Sebo(2005)也用一个类似的论证反驳了“乱伦会引起家庭义务的混乱与风险”,即父母对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原有义务是有具体期限的,当所有人都成为成年人且能为自己行为负责之后,他们对于性对象的选择就不应该继续被原有的家庭义务所束缚。

就如两人同一经纪公司旗下的两个艺人在与公司合同期限过去之后(合同中包含有不得恋爱的要求)发生性关系一样无可厚非。

从自然律出发的话,近亲交配仿佛成了自然界的禁忌一样,无论是动物和植物都在同时遵从着近亲不得交配的这一法则。比如母狮子在小狮子长大后会自然而然的赶出去,母猴子经常会回避自己已成年的儿子,花粉之间通过彼此的信息而避免发生授粉错误的事情。

而在人类社会,在世界各地早期的神话传说里都有近亲交配的风气,如基督教的亚伯拉罕与萨拉,希腊神话里宙斯与赫拉,中国神话的伏羲女娲,日本神话的伊邪那岐与伊邪那美。

对乱伦态度的转变,一般认为源自青铜时代末期的社会转型。在这个时期里原始城邦国家开始有了合并成大型王国的雏形,而由于技术进步让交通变得发达,各地人群的交流变得便利起来,个人不再是只能在家族内部生活,脱离家族到外部社会谋生开始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同样,在择偶对象方面也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而不是仅限于家庭成员内部。后世影响最大的几个社会变革,如摩西和孔子对乱伦行为的禁令都产生于这一时期,这两项文化改革后来分别成为东方和西方禁止乱伦文化的基础。

这里有人要提到我们中国古代经常表亲之间也会经常结婚,但是亲生兄妹之间或者同姓之间的婚姻则依然被列为禁忌。

在现代社会,世界上最文明的文明——伊斯兰文明依然有血亲之间联姻的传统习俗,根据英国《每日邮报》的报道,因近亲结婚英国每年就有700多个新生儿患有遗传疾病,而其中绝大多数为堂兄妹或表兄妹的结合。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是乱伦情况都是出于家庭内部的强奸或者强奸未遂,而并不是真的彼此情投意合。

由于自然因素的原因,所以我们不得不以道德和法律的规定而将此明文规定下来——三代以内不得通婚,即使对于爱情大过于天的小文青么,也不得违背这一建立在自然法则下的成文法律。

而同样的爱情问题,同性恋在当今的世界一直大行其道,而同性恋们的口号则是爱情第一,其他第二。

同性恋者CP搭配为:软妹子和帅妹子,萌汉子和帅汉子两种组合,用一般说法就是攻受关系。

从性别心理学的角度,一个人的生理性别和心理性别并不是一直同一 的,当一个人在自己慢慢长大的过程中,环境对于自我性别认知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一部分。比如从小和女孩子一起长大的男孩子一般不会发展成强势型的人格,而从小和男孩子长大的妹子也不怎么容易产生出软弱性人格,这里特地要注意的是,我所举的两个例子里都属于封闭性的环境。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待同性恋者,他们依然是具有性别区分的,而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则得到了自然最大的惩罚——没有后代。尽管他们仍然用自然界中的一些动物间的同性交配作为举例来认同自己的观点,但是他们又完全忽视了动物之间的同性关系仅仅只停留在性行为层次,而鼓吹爱情至上的同性恋者们又不得不陷入新一轮的悖论。

因为自然法则已经使得同性恋者们受到了在爱情结晶的问题上得到最大的惩罚,所以在同性婚姻问题上,只要能够不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则可以被默许,而那些性别认知得当的吃瓜群众们一味的追捧这种同性恋行为,他们更加对性本身而乐此不彼,而忽视了同性恋者的最大追求——爱情至上。

所以在这种问题上,我在自然律面前处绝对反对的意见,在道德律面前,我则持支持追求爱情至上。

为了了解同姓近亲结婚问题,我特地咨询了朋友圈和自己家里的一些父辈,以下为他们的部分观点:

1.三代以外,因为法律允许,也经过的科学的验证。

2.爱情至上主义,只要是爱情,隔几代没有关系

3.四到五代,同样为了健康问题着想

4.十八代,这应该属于吃瓜一族

5.同姓之间不得结婚

为了更好的去验证我们的问题,这里我假设某个人P生了大儿子A(简称A)和小儿子B(简称B)。

A生了儿子A1(此后后代男生皆为大写字母,女生皆为小写字母),B生了儿子B1和女儿b1,A1与b1相爱,但是法律不允许,所以不能结婚。

A1生了A2,B1生了B2和b2,A2与b2也相爱了,但是法律也不允许,所以不能结婚。

A2生了A3,B2生了B3和b3,A3与b3也相爱了,但是法律也不允许,所以不许结婚。

A3生了A4,B3生了B4和b4,A4与b4也相爱了,根据婚姻法,他们既不属于直系血亲,也超过了三代以外,但是P不同意了。因为A4和b4都管他叫曾曾曾祖父,他认为他们之间依然属于亲属关系,所以持反对态度。

以此类推,如果A17和b17结婚,他们的家族是否会同意这桩婚纱。

从家庭关系来看,他们从两家从几百年前就开始住在一起,并且互相称之为大伯和大姑,但是从名义上来看,依然属于亲属关系,而A17与b17的关系从血亲关系来看,可以说是一般堂兄妹关系,而这从道德关系看,又不得不承认它是乱伦问题。

这里无法举例,但是从一般采访者的统计下,大部分人都持赞同的态度,因为多数者都在从法律的角度和孩子健康问题而选择性的忽视了中国传统的宗亲问题。

而这一问题回答则是西方唯意志主义为主体的伦理学与东方正名体系下的伦理学的真正交锋了,而这这两大体系的代表——青少年与中老年人注定在生活中的处处处于针锋相对的情况。

此时的爱情,已经显得不再重要,最重要的是,如何去在真正获得爱情的情况下去摆脱传统道德的约束。

本文重点:自由主义,唯意志主义,功利主义,存在主义,自然主义,正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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