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终结账特殊关注事项(三)
给大家整理汇总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要特别留意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二、2021年新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折上折(再减半)
1.政策文件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例
A企业经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第2季度亏损,第1-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12.5%*20%=1万元。
第1季度减免税额=40*25%-1=9万元。
第1季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万元。
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2021年度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200-100)*50%*20%=12.5万元
累计减免税额=200*25%-12.5=37.5万元
第3季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2.5-1=11.5万元
提示: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1.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应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再次提高
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
1.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