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朱振彪案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可这位拔刀大侠,却有误伤自身之危。
今年1月,河南唐山滦南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永焕逃逸,路人朱振彪紧追不放。张某在穿越铁轨时,被飞奔而来的火车撞击身亡。张某的儿子张殿凯,一纸诉状将追人者朱振彪告上法庭,认为正因朱某的追赶,才导致其父死亡,就此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六十多万元。滦南县法院受理此案,并在12月1日给朱振彪发出了《应诉通知书》。朱振彪纳了闷:自己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被告?
这件事,很容易让人想起八年前一桩旧案。重庆学生万鑫见一名老太摔倒,上前搀扶,老太的家人却诬赖万鑫碰倒老人,要求赔偿。折腾了一年后,法庭终于还万鑫以清白,但这件事,却极大损害了全社会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随后不时有老人摔倒无人敢上前搀扶的事见诸报端,网上相关段子更是满天飞。
朱振彪,会不会是另一个“万鑫”?
肇事逃逸者的儿子状告朱振彪,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决定受理张家的诉状,出于什么考虑?法理和情理,能否通融,抑或只能法不容情?法律讲求公平公正,是否也需兼顾社会影响?
因为案件仍在审理中,更多细节尚未公开,现在下任何论断,都难免武断。如果朱振彪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某的过程中,确有过激或其他不当行为,“见义勇为”的理由,只怕不能成为朱振彪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这种情况,有先例可循。2014年,浙江绍兴三个年轻人见义勇为,在越城区越都商城抓住一个小偷,因为小偷威胁报复,三人气不过,往小偷胸口踢了几脚,导致小偷左侧气胸,右肺挫伤,被定为轻二度伤残。虽然商城11家商户联名为三个年轻人求情,公安机关还是对三名年轻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盾牌,它让人敬畏,也因为它是遏制恶行和恶性的有效手段。社会运行依靠的是法律,即所谓法治,而不是依赖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更不依赖某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的意志,即人治。既然要保障社会按照既有规则运行,就需要对破坏规则的行为作出惩罚。惩恶,靠的是法律对坏人的制裁;扬善,靠的是法律对好人的保护。
回到本文提及的朱振彪一案,法律既要对张永焕的肇事逃逸行为作出惩罚,也要对他作为一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同理,法律既要对朱振彪见义勇为的义举及由此招致的后果进行保护,也要对他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合法行为作出处罚。这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同样还有句话,叫公道自在人心。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之时,同样要维护老百姓心中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