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可与股权比例约定不一致吗?

2017-04-23  本文已影响0人  7166d8b69756

摘要:出资比例,即股东出资额在总出资额中所占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占股比例。根据《公司法》并参照最高院案例,有限公司中股东可对二者进行不同约定。

“出资比例”一词在《公司法》中出现7次,均见于有限公司规范相关章节中。据此,如章程无特别约定,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

1. 表决权(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71条第2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 剩余财产分配权(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 分红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其中后两者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严格说,“股权比例”并非《公司法》中的法律概念,《公司法》全文未出现“股权比例”一词,仅有第71条规定股东可转让部分股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基于出资额享有对应股权,出资比例等于股权比例。但股东可对此另行约定,依据如下:

1. 法理依据:

公司法系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亦即如非《公司法》强制规定事项,股东可自行约定。而《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故股东可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2.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根据上述,最高院在该案中认定三方股东关于一方股东全部出资但三方股东均持有股权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实务中:

1. 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但具体操作中可能需事先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的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二者必须一致。

2. 如股东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章程中规定表决权、分红权的行使标准应注意语词的表达,不要混淆“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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