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考主观题打卡03

2022-11-17  本文已影响0人  路千里

刑法丨案例一

1.《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规定(抢劫罪)处罚。

(1)若认为刑法269条属于法律拟制,即将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赵某盗窃财物后,主观上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他人施以暴力,即使客观上没有抓捕存在,形式上也符合269条规定,以(事后)抢劫罪论处。

(2)若认为刑法269条必须与一般抢劫罪具有违法和责任的等价性,即客观上要存在抓捕行为,本案中李某无抓捕,而赵某行为与一般抢劫罪没有等价性,不属于269条规定,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

2. 《刑法》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的认定,取决于对自动性的判断采取何种学说。

(1)采取主观说,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标准。若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继续实施或达到既遂程度,而自愿放弃行为或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若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继续或无法达到既遂程度,而被迫放弃杀人行为,成立犯罪未遂。本案赵某自认为可以继续杀害妻子,只是担心对孩子影响不好而放弃,故意杀人罪中止。

(2)采取客观说,以社会上一般人的判断为准。本案中,以一般人的标准看,当着孩子的面杀死自己妻子,也是孩子母亲,对孩子会产生终生的不良影响,出于对孩子的基本情感,一般人很难继续下手,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3.《刑法》238条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234、232条规定处罚。

(1)将该法条理解为非法拘禁后,使用超出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对此刑法将全案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非法拘禁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本案中,杨某唆使赵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刘某,两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和正犯;后杨某又唆使赵某重伤刘某,两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教唆犯和正犯,应当数罪并罚。

(2)将该法条理解为非法拘禁后,使用超出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行为,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对此刑法将全案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两人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 赵某以曝光隐私为威胁,意图不法谋取周某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赵某告知刘某真相后,对刘某行为性质存在两种观点:

(1)敲诈勒索罪行为结构,包括实施敲诈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赵某虽实施了恐吓行为,但未取得财产,之后无论是自己取得还是指使他人取得,都属于敲诈勒索罪行为内容,刘某以帮助取财的故意参与,属于承继的共犯。

(2)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仅指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之后取财不属于敲诈勒索罪行为组成。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成立承继的共犯,应当单独评价。周某将钱扔进垃圾桶后离开,虽属周某所有但并未事实上占有,属于遗忘物,刘某将他人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刑法丨案例二

1.其行为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1)观点1认为,五岁小孩没有占有、管理财物的事实和能力,不可能阻止赵某取得财物,因此赵某恐吓小孩的行为与其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赵某的行为不属于“压制反抗,强行取财”,不成立抢劫罪。但他人家中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违反财物占有者的意志转移财物,成立盗窃罪。

(2)观点2认为,五岁小孩具有一定看管财物的能力,赵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足以压制孩子反抗的程度,强行打破孩子与财物之间的占有管理,进而强行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2.其行为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1)观点1认为,赵某将李某银行卡绑定其支付宝账户,没有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从银行卡转入支付宝零钱三万元,同样不构成犯罪。当赵某用支付宝零钱在商场购物,才构成其财产损失。但赵某并没有利用李某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转移财产占有,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于其他信用卡诈骗方式,根据《刑法》177条,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赵某利用李某支付宝账户本身转移财产性利益,属于违反他人意志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观点2认为,综合全案事实,赵某非法取得李某信用卡,未经其允许使用其信用卡绑定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账户将信用卡中财产转移至支付宝账户,并使用该款项购物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互联网消费的行为,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罪。

3.赵某以20元白酒冒充3000元高档白酒获利60万元的行为,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观点合理。依据《刑法》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依据司法解释,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显然赵某以20元白酒冒充3000元高档白酒获利60万元的行为,销售金额5万以上,成立该罪。

4.赵某为免除10万元债务杀害王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抢劫罪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赵某向王某借款十万,负有归还义务。赵某为不归还借款,故意杀害王某,彻底压制其反抗,进而非法占有财产性利益,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赵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为全面评价其行为,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抢劫致人死亡),刑法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存在法条竞合,以特殊法条(抢劫致人死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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