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思:律师与盈利、营利
2019-01-03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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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可以是律师执业的结果,但营利不应是律师执业的根本目的。
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来看,律师本身便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服务业,虽然是服务业,但很多时候是以智囊乃至老师的身份来对当事人所面临的纠纷进行指导。
那么,假如一个律师是以营利为目的,时刻准备着提高业绩收入而不是依法执业;那么利用相对于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优势来谋取更高的利润便是一个符合逻辑、充满诱惑的选择。律师所面临的当事人也许不是很懂法律,但一定了解人性。
当律师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时,是难以给当事人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长久的以营利作为律师执业的出发点,对律师的整个职业生命而言,是弊大于利。
杂思:律师与盈利、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