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监管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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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日更第151天,小澡哥给大家谈谈国外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经过长期的发展,很多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逐步完善,但政府的监管职责仍然是不可替代和忽视的,它是人力资源市场有序运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国外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报告制度、服务费用收取和对求职者信息保密的规定等。
1、机构登记和发放许可证
国际劳工组织《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第3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须根据发放执照或证书制度,确定管理私营就业机构操作的条件,除非有适当的国家法律和惯例以其他方式规定或确定了这些条件。”但是,许可证不应看作监管私营就业机构的唯一手段,认证和自我管理是其他的选择。
《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就强制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注册和授权、注册费用、财务能力(存款准备金和最低运营资本)、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经营能力、市场能力、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的转让和变更,等。
2、符合劳动法和平等就业法律的规定
除了符合商业企业的地位外,私营就业机构还应该符合劳动法和公平就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首先,为了满足这项要求,有必要在中介机构和用工企业之间划分保护工人的责任,在这临时和海外工作介绍机构更为重要。《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第12条,规定了私营就业机构和用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大多数国家以宪法或其他法律对工人提供保护,防止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这些法律以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后续措施为基础。政府有义务保护所有工人的权利免受侵害。
再次,工人不能被强迫劳动或因债务抵押而劳动。私营就业机构应该消除职业机构或雇主束缚工人的一切违法行为,如债务抵押、非法扣留身份证明或其他各种威胁。此外,私营就业机构应遵守禁止雇用童工的原则。
最后,《私营就业机构建议书》(第188号)规定,私营就业机构和求职者关于就业条件的所有合同应该以书面合同订立。同时,所有工人应该被告知被雇用后的工作条件。有些国家专门针对移民工人制定了就业合同范本。
3、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信息搜寻是必要的。因此,政府应该要求私营就业机构定期通过提交管理记录来报告它们的业务活动。《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第13条规定,所有私营就业机构应该定期向有关当局提供信息,以说明业务结构和活动符合本国国情和规定。
信息提供制度提高了就业机构的透明度,并使政府对私营就业机构的就业安置工作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报告的间隔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当局处理信息的能力。有些国家要求每月报告,有些国家要求每季度报告,还有的国家要求每年报告一次。
4、服务费用收取
《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规定,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安置服务被视为保护工人利益的条款之一。同时,如果有明显正当的理由,政府将给予津贴来保证原则例外情况。第181号公约第7条规定:“私营就业机构不能直接或间接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成本费。”
考虑工人的利益,并征询大多数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的意见后,主管当局可以对某些类型的工人以及私营就业机构提供的特定类型的服务授权例外情况。成员国若授权例外条款时,应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提供这些例外的信息并解释原因。
5、对求职者个人信息保密规定及信息共享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第6条,对工人的数据处理应限于与工作有关的资格和职业经历问题。收集、存储和交流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时,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私营就业机构建议书》(第188号)对求职者个人信息隐私附加了更详细的标准。这些标准是关于求职者获得自己的数据,数据存储的时间和需要存储的数据类型。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通过私营就业机构向求职者提供信息。《私营就业机构建议书》(第188号)规定,“主管当局应同不正当的广告行为和误导性广告,包括根本不存在工作的广告,作斗争。”
让求职者了解即将从事工作的信息,首要方法是使用标准的就业合同。私营就业机构应该向求职者提供工作条件和与工作有关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方面的信息。
6、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注册程序和注册费用的收取。注册程序管理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实际的发证和注册过程;另一个是随后的对于私营就业机构的活动监管和法律执行过程。管理任务应该建立时间框架,让申请人相信若执行了相应的标准就可以获得许可证。
(2)对私营就业机构活动的监管。颁发许可证后,对私营就业机构的监管有两种方法:提供资料的案头审核与实地审核,评估许可证情况的最普遍的方法就是案头审核。在有些国家,就业机构有义务向有关当局提供要求的额外信息。
(3)对不符合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私营就业机构的经营活动不符合法规,就要受到相应处罚。如果对私营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就不能阻止那些私营就业机构从事违法行为。因此,有区别的惩罚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据此对违法违规案件采取行动。制裁行动可以通过当局或通过法院来执行。
参考资料:
陈玉萍,《国外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启示》,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