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来如此(6)如果你在元朝,属于几等人
民间广泛流传,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四等人制”。这最早来源于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
“四等人”中,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最高统治者族,享有各种特权。第二等为色目人,主要是西域人和部分契丹人。第三等汉人,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第四等南人,是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主要是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在学者研究元朝历史时,并未发现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不管是否真的实行“四等人制”,但在一些政策中的确有等级分明的规定,汉人(包括南人)在当时的社会地位低下是不争的事实。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同样是盗窃犯,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但如果是蒙古人就不用刺字了,可以说是享有豁免权。《庚申帝史外闻见录》中记载“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
从中央到地方,具有实权的职位多数是掌握在蒙古人或色目人手中。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的老大——丞相﹐通常是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明确规定“不以汉人为相”,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
元朝的统治者来自马背上的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后采取对本民族的优待政策其实也是常理。蒙古人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为了能够长久的对全国的统治,和清朝实现“八旗满洲为国家之根本”是一样的,都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四等人”制度实际上是蒙古建国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最早,蒙古人活动在蒙古高原小范围内,随着力量的增强,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先是征服了西部地区乃至中亚地区的色目人,1209年高昌回鹘、哈剌鲁先后归顺蒙古,1218年灭亡西辽,1219年进攻花剌子模开始征服中亚地区乃至欧洲。最先归附并为蒙古人做出巨大贡献的色目人理所应当的位列第二等。1227年西夏灭亡;1232年灭金,北方汉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权的期间,帮助其建立了各项制度,所以位列第三等。直到1278年才灭了南宋统一中国。南宋是抵抗最顽强、反叛最激烈的,像文天祥这类的民族脊梁简直就是元朝的眼中钉肉中刺,一个小小的南宋竟然抵抗了近五十年时间,所以,在灭南宋后只能将这里的人列为最后一等。
最早,忽必烈也想利用汉人、南人来巩固他的统治,1287年,任用南人程钜夫为御史中丞的时候,忽必烈说:“汝未用南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说明这个时候的忽必烈还是相信汉人南人能够为我所用的,但是汉人和南人不屈不挠的反抗逐渐动摇了忽必烈的用人政策。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李璮之变”。李璮的父亲李全是长期盘踞山东东部的世侯,1227年投降蒙古,被任命为山东淮南楚州行省,是北靠元朝、南连南宋的重要地区的一方诸侯。1231年李全死后,李璮子承父业。当时的统治者也想利用他来防备南宋,他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还娶了塔察儿的妹妹,做了蒙古人的女婿,在蒙古统治者的心目中还是可以信任的。他一直在默默的培植和扩展自家势力,最终拥军自重,蒙古中央也逐渐察觉了他的反叛图谋。
1260年,忽必烈即位,但他的弟弟阿里不哥在漠北自立为汗,两兄弟发生了争夺汗位的战争。忽必烈为了稳住李璮,还加封李璮为江淮大都督。
1262年,李璮认为反元的时机已到,以三坐城池为厚礼向南宋交了投名状,他积极联络汉人世侯争取反叛蒙古的援军,但在起兵前那些对蒙古统治同样心怀不满的军阀并没有响应他。南宋王朝在名义上封他为齐郡王、节度使封号,同时在蒙宋边境向北推进,占领了毫、滕、徐、宿、邳等州,但忽必烈统治下的中原汉人已经臣服蒙古,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所以,在蒙古军和中原汉军的合力堵击下,南宋节节败退。困守济南的李璮完全陷入了坐以待毙的孤军境地。
在坚持了近四个月的时间,城中粮草难以为继,最后到了“人将相食”的地步。人心涣散,大势已去。最后李璮手刃爱妾,乘舟入大明湖投水。想死也没那么容易,因湖水不够深没能淹死,被元军活捉后杀死于军前。
李璮之变导致忽必烈出台“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的政策。这就是遭到信任的人背叛后做出的决定。为了防止新的反叛,出台了“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的规定。
虽然“四等人”制度是元朝民族阶层的根本,但特例还是有的。如果你在元朝,不知道属于哪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