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三重门——税法思维(二)
2018-11-24 本文已影响0人
哈746
二、税法思维
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遵循着契约自由,在法无明文禁止之下,可任私法意思自治。但国家之建立,为财政之目的,民商主体行为之经济效果必然进一步受到税法之评价。经济行为之主要类型常表征为合同,所以税收成为合同之法定成本,税负成为合同交易的附带经济负担。
何谓合同之税法思维?
其一、合同之要素与税法之课税要素息息相关
合同之主体在税法角度上评价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之标的物税法上评价为成税率的适用;合同之交易方式的分期或可分性决定税法上是否一次征收或税种选择;等。故对照合同与税法之要素设计条款,存在一定节税空间。尤其在营改增过渡期,简易征收的存在,若无财税思维,合同中笼统约定难免徒增成本。例如,就主体要素而言,为防止民商主体从上游获得失控发票,走逃企业,须尽一定尽职调查义务;就税率而言,5月1日营改增17%降成16%税率,只有理解税法上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时间概念,才能合规利用税负降低的优惠政策;再如合同中价税合计与价税分离写法对印花税计税基数也会有所影响。等。
其二、合同之动态发展与税法之动态评价互为表里
合同之成立,履行过程之违约、赔偿,不仅只体现在合同法域的评价,其变化也必然受税法的规范。
其二、契约自由与税法之税收法定。
为保障国家税收与防止侵害个人财产之平衡,始有税收法定之原则。但比较刑法之严格罪行法定,税法在理论上有自身法定之特征。一方面,税收法定能通过设立一系列合法交易,来进行纳税筹划。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政策执行者水,现实中存在诸多税企争议。这里面涉及税收之筹划,条款设计、交易路径、税收政策、税企争议之议题。还需另文再叙。
所以,作为律师还应具备财税思维,以减轻民商主体合作的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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