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妻子名字之后析产到丈夫名下,该房产是否仍属于夫

2018-03-14  本文已影响0人  雪律之思

A女士称,其原本在国内(广州)有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其老公在国外通过一份文书就对该房产进行了析产,也即将房产登记在了其老公的名下,而这一切A小姐均不知情,更未参与。无其他更多相关资料及信息可以提供。

A小姐问,该房产已经析产到其老公名下,是否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析产登记相关规定

1、《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1999年12月27日 生效,现行有效)

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屋所有权与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五)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自有关合同签订之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领新的房地产权证;……”

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2、《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2007年10月01日生效)

第二节“转移登记”中,第三十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房地产测绘附图;(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变更登记”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3、《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1987年4月9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十条规定,“申请房屋和用地登记或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应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足以证明权属来源的各种主要证明或证件:…… (九)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或分割的协议书。……”

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2014年6月23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六条(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规定,“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七)房屋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或者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者国有资产划转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其他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双方申请)规定,“下列情形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七)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持析产协议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单方申请)规定,“下列情形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八)房地产析产,析产协议经公证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

5、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越秀区地方税局提供的《夫妻析产免征契税指引》

该指引显示,所需资料包括: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需提供公证翻译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须经明政部门盖章确认,无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需双方携带身份证到场签名盖章)

(4)《司法文书》(属法院判决类的提供)

(5)赠与、析产公证书或财产分割、房产处置的协议书、公证书

(6)《房地产权证》

(7)《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房屋为一手房的提供)

(8)属于房改房的须提供缴款明细表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非公证委托的需夫妻双方本人前来办理该项业务。

(2)上述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

(3)以上资料均为办理此业务需要的基本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请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结合本案情况(A女士称,其老公在国外通过一份公证文件就使得国内广州原本登记在A女士名下房产析产至其老公名下),并根据如上规定,并因此暂时可以初步判断,本案中,A女士的老公是通过经公证的夫妻间《析产协议》而单方申请登记的。根据如上《夫妻析产免征契税指引》,假如A女士的房产属于越秀区,则其老公办理房产析产时还另外了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析产后登记在A女士老公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前所述,暂时可以初步判断,本案中A女士的老公是通过经公证的夫妻间《析产协议》而单方申请登记的。如果是离婚后析产,则析产至谁的名下,则归属谁,而A女士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案中,应是婚内析产。

暂且假定经公证的《析产协议》真实、准确、有效,从该婚内《析产协议》角度分析析产后登记在A女士老公名下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电话咨询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反馈如下:(1)夫妻析产就是夫妻间房产权属的转移,实务中,《析产协议》都要写清楚析产给谁,所占比例多少,(可以是只归一方所有,占100%;可以是归双方所有,各占50%;也可以是归双方所有,各占99%,1%;具体比例可以自由约定),房管部门则是根据《析产协议》的内容来办理房产登记。

如上,“析产”是夫妻间房产权属的转移,《析产协议》须要约定清楚权属人及所占比例;而本案中,析产后的权属人为A女士老公一人(比例应为100%),也即此房产中属于A女士的那部分已经转移至A女士老公,因此,此种情况下,笔者倾向于认为:该房产现只归属于A女士老公一人,A女士没有份额,该房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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