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记

2023-04-02  本文已影响0人  榆木疙瘩b

1
逻辑命题的意义,在于作为原则或根据对无限的东西作出考虑。灵魂就是这样的东西。或者,在对于规则之间存在不同逻辑的冲突的情况,根据什么来判断它。只有一种超越性的逻辑知识的具有,先于经验或具体的东西的逻辑命题的认知,才能够作出复杂情况的有根据的判断

2
意识的解释 卷5 这里的内部点,已经不是感官的位置了。而是脑现象或意识现象的东西了。它是意识的反思或处理的结果的东西。
困难在于说明神经现象到意识现象的跨越。它是怎么跨过去的渡过过去的。
但是即使从意识到经验之间的如何发生,作者的多重草稿模型,还是成问题。它还是需要一个观察者的存在为条件。它承担起了一个判断的主体的角色。
这里可以把问题分割为2部分。从器官的刺激或神经现象到感官材料或感觉或意识的发生,以及感觉杂多的整理。
康德的认识论只是给出了任何意识的发生的普遍逻辑,但是没有考虑为什么在这么多感觉之中突出这些东西的统一为这个经验,而非那些东西的统一为那个经验。意识的解释试图处理的是这个经验的选择的环节。我们为什么在现象世界中注意到这个经验而非那个经验。康德的认识论并不触及这个问题。
回到本文。多重草稿的编辑,竞争,还是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替代笛卡尔剧场中的那个小人,一个我。
但是,这里什么是判断?真的否定是假。这算判断么?1+1=2呢?在一种仅仅突出思维的内容而言,就像之前谈到的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的区分。在考虑判断的内容时,可以并不考虑判断者的存在。只要看看计算机的逻辑电路的运行,它能够做运算,但是我们并不说那逻辑电路具有灵魂或有我或它有意识。这就是说,谈论一个判断可以并不需要谈论一个判断者。在考虑意识的内容时,并不需要以对于意识的存在的认知为条件。
(在伦理命题里,一个反思的我,一个自身审视的统一是本体上在先的东西。与这里认知的情况不同。但是经验也有赖于反思。这里有什么区别?后者突出的时一种经验内容的客观性。我在其中作为逻辑形式,仅仅对于结果的普遍形式负责,并不对于经验内容的经验性负责。而前者突出的是一种实践领域中作为一切肇端的逻辑起点。它本身就已经是某种现实的存在了。就一种可思可认知而言,而非可见而言。譬如一个人有意识地对于自身整体的情况负责,为自己操心,和没有这种自觉的情况,就是根本不同的。实践中的实在的理念,总是作为这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和经验的东西的勾连的产物。实践是把人有意识认识到的东西去做出来。如果一个人没有有意识的认知到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实践。认知却是运用人的知性,去达成客观思想客观经验的认知。知性在这里仅仅是一种不满足的逻辑形式。用一个例子。我有一把直尺和一个圆规。要求在给出的片面上两点ab之间画出连线。我可以用直尺画出一段一段之先的线段,它们相互连接,最后连接其ab。也可以使用圆规画出一个一个弧线,它们相互连接,最后连接起ab。知性就是这种人类思维的特殊形式。我并不了解此外的思维形式,但是并不由此否定存在别的思维形式的可能。在经验的产生中,我使用知性来产生这样的经验,它是客观的,虽然已经蕴含这一种知性形式。但是,这里知性和经验之间的关系是,经验的客观性对于知性的运用的规范。而非反过来。就像在使用直尺和圆规连接两点时,是两点的给出规范着中间线段无论是之先线段或弧线线段的画出,它们怎么一步步画完。而非反过来。而实践领域的自身审视的统一。善就是这个统一作为人的先天机能的要求,以及一作为其结果的东西。善落到辩证法上,是指出如何达成统一的方法论。而方法论作为统一的方法,是做出来的东西统一的根据。方法论本身和统一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东西。但是,方法论可以产生出统一的结果来:如果要求可预期的或值得期待的统一,值得诉求的统一,那么它就要从这种方法论里产生出来。不然,一个经验偶然的统一却并不了解其原因或根据,这样的统一就还不是理性的知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经验的偶然的知识,它还并非关于经验的原因或根据的知识。而实践领域突出的恰恰是对于这种根据的认知从而总是能够只要想就可以把一个东西做出来的知识。突出的是有意识,可预期地实现的东西。类比造物主的全知全能。全能建立在全知的条件上。这里突出的就是能力基于知识的条件关系的认知。从而知识问题就是在先的,重要的。这突出的是人对于造物主的行为方式的模仿和学习,学习造物主基于知识具有能力,了解知识作为能力的原因,从对于能力的渴望进到知识的诉求,从而达成能力的实现。这里知识之于能力,也是一种方法论。
在伦理命题里,总是难以撇开反思,并且,反思的思的逻辑形式,是一种在先的情况。经验中,知性总是经验的运用。而伦理命题里,逻辑是先验的运用。它先于具体的事务的指出。自身整体的审视的统一,这里突出整体。而整体在这里是一个形式概念,并不局限于任何经验的整体。而是任何新的东西进来,都要纳入进来,促成新的审视。)
回到意识的内容和意识的存在的关系,判断的内容和判断的主体的我的存在的关系,前者并不需要以指出后者或后者的认知为条件。多重草稿就此而言,其选择作为判断,并不需要小人在场。但是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小人是否存在,而是这个判断的根据的考虑。在运算时,并不需要考虑根据。它是一种类比苏格拉底理念的向下的运用。但是,在意识的多重草稿里,可以撇除根据的考虑么?在感官对我给出来的这么多材料里,我根据什么选择了这些而非那些?如果脱离根据,那么现实的情况就会是一种无意识的统一。单纯从被给予性中升起的经验。但是,经验之为经验,它总是置于一个概念空间里,然后是生活形式的逻辑空间里。这个概念空间,就难以脱离人的生活世界的总体的认知,理念的东西。这里,并非理解时,不作判断的情况:并不需要考虑根据的根据,不牵涉伦理命题。在理解中,是生活形式的判断给出了相应的语法规则。而生活形式是直接领会的。是一个文化传统中的选择题。在这里,参与一个语言游戏存在伦理命题。但是参加语言游戏之后,或者仅仅在理解中,并不存在伦理命题。而只是一个判断。类比在几个数字中挑出8这一个,计算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这里只是一个比对产生的挑选的判断。没有伦理命题。但是,多重草稿所考虑的,不是这种结果的东西事先局限或给出的情况。它是一个开放结论的空间。并且,作为逻辑空间本身也还不局限于既有传统,而是一个开放空间。概念空间的边界上,新的概念随时根据需要被界定出来。或者说,这里我们考虑的是无限的东西。类比public里的灵魂,也是这样的东西。在这里,我们考虑的不是个别具体的东西,不是经验。而是无限的东西。但是,无限的东西不是经验地给出来的东西,它不是多,而是那个一的逻辑空间而言的无限。并且,灵魂看作什么东西,恰恰基于逻辑在先的给出,基于正义的理念的定义的给出,然后才基于正义这个概念,在其外延而言,谈到灵魂作为如此这般的东西。在这里,灵魂是被界定的东西。和经验对象不同,后者对象先于关于它的思想中的概念的指出,前者概念或理念在先,正是理念的先验运用产生出相应的灵魂。
这样看,多重草稿里,和灵魂的情况类似,还是一种逻辑在先的情况。而这里的逻辑,从哪里来?就总是难以脱离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是伦理命题的情况,而非经验判断。
xy指出的,始终还是有个小人作出判断。这里就要区分判断的两者类型。一种是运算这种情况。机器就可以做到。它不要求主体的存在为条件。是一种局限于特定的东西之内的演绎。结果的东西已经包含在天骄的东西之中了。另一种则是开放性的审视。结果的东西还要基于给出来的东西之外获取额外的条件,才被产生出来的情况。而意识的多重草稿,基于概念空间的开放性,它始终需要一种在先的逻辑的东西另外给出,才能使得这个判断得以做出。
把语境的领会考虑进来,理解可以看作运算。但是伦理命题不是运算。它始终要基于某种理念来判断某个东西。但是这里的理念,实在的理念(它有赖于的非实在的善,则是认识论上在后的分析的产物。本体论上则是在先的东西)始终还是在向善或基于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这个无限的或普遍的诉求下,具体在认知上达到哪一步或认知上做到哪个程度的东西。它并非可以脱离人的自我认知就直接在实践中对人给出来的东西。它就是人的认识自身中的某种程度的东西,阶段的东西,在这里,人对于自身的认知,就是做出来的结果的东西,认识论上的结果的东西,它在实践中恰恰作为在先的本体。本体不是直接就在人的实践中存在,产生作用,而是非得经过人认识到它,把它揭示出来,作为关于自身的自我认知,作为真理和知识,它才能在自身的实践中践行,把它做出来。离开认知或知识,本体的东西还只是和我的实践没有勾连的东西。对于本体的知识的诉求,是人对于自身重塑,改造,勾连上真理和知识的要求及其实践的进程的肇端。这一切,源于自身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向善之心。它再没有别的原因,它就是人之为人的先天的诉求。

回到本文。这是对于视点从一个外部空间中的东西,转入意识领域。
但是意识不同于空间现象中的东西,怎么谈?两个视点之间,是断裂的。缺乏连贯性。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类比,如果不能指出它们之间相同的东西,那么类比就没有意义。两种情况中,什么相同?后者推出的就是笛卡尔的小人的存在。
有第三条路么?
小人的存在,我或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或我的判断的内容相区分开来。这里可以搁置我,但是保持判断的内容么?不可以。原因上面已经指出了。对于两种判断的区分。

3
逻辑可以划分为先于经验和后于经验的。但是,先于经验不过就是突出作为经验的分析的东西,一。逻辑始终还是受到一的诉求所规范的东西。但是,一对于逻辑而言,又是一个分析的结果。这里,认识论上在后的,本体上在先。

4 意识解释
这里的内部点,已经不是感官的位置了。而是脑现象或意识现象的东西了。它是意识的反思或处理的结果的东西。
困难在于说明神经现象到意识现象的跨越。它是怎么跨过去的渡过过去的。
但是即使从意识到经验之间的如何发生,作者的多重草稿模型,还是成问题。它还是需要一个观察者的存在为条件。它承担起了一个判断的主体的角色。
这里可以把问题分割为2部分。从器官的刺激或神经现象到感官材料或感觉或意识的发生,以及感觉杂多的整理。
康德的认识论只是给出了任何意识的发生的普遍逻辑,但是没有考虑为什么在这么多感觉之中突出这些东西的统一为这个经验,而非那些东西的统一为那个经验。意识的解释试图处理的是这个经验的选择的环节。我们为什么在现象世界中注意到这个经验而非那个经验。康德的认识论并不触及这个问题。
回到本文。多重草稿的编辑,竞争,还是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替代笛卡尔剧场中的那个小人,一个我。
但是,这里什么是判断?真的否定是假。这算判断么?1+1=2呢?在一种仅仅突出思维的内容而言,就像之前谈到的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的区分。在考虑判断的内容时,可以并不考虑判断者的存在。只要看看计算机的逻辑电路的运行,它能够做运算,但是我们并不说那逻辑电路具有灵魂或有我或它有意识。这就是说,谈论一个判断可以并不需要谈论一个判断者。在考虑意识的内容时,并不需要以对于意识的存在的认知为条件。
(在伦理命题里,一个反思的我,一个自身审视的统一是本体上在先的东西。与这里认知的情况不同。但是经验也有赖于反思。这里有什么区别?后者突出的时一种经验内容的客观性。我在其中作为逻辑形式,仅仅对于结果的普遍形式负责,并不对于经验内容的经验性负责。而前者突出的是一种实践领域中作为一切肇端的逻辑起点。它本身就已经是某种现实的存在了。就一种可思可认知而言,而非可见而言。譬如一个人有意识地对于自身整体的情况负责,为自己操心,和没有这种自觉的情况,就是根本不同的。实践中的实在的理念,总是作为这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和经验的东西的勾连的产物。实践是把人有意识认识到的东西去做出来。如果一个人没有有意识的认知到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实践。认知却是运用人的知性,去达成客观思想客观经验的认知。知性在这里仅仅是一种不满足的逻辑形式。用一个例子。我有一把直尺和一个圆规。要求在给出的片面上两点ab之间画出连线。我可以用直尺画出一段一段之先的线段,它们相互连接,最后连接其ab。也可以使用圆规画出一个一个弧线,它们相互连接,最后连接起ab。知性就是这种人类思维的特殊形式。我并不了解此外的思维形式,但是并不由此否定存在别的思维形式的可能。在经验的产生中,我使用知性来产生这样的经验,它是客观的,虽然已经蕴含这一种知性形式。但是,这里知性和经验之间的关系是,经验的客观性对于知性的运用的规范。而非反过来。就像在使用直尺和圆规连接两点时,是两点的给出规范着中间线段无论是之先线段或弧线线段的画出,它们怎么一步步画完。而非反过来。而实践领域的自身审视的统一。善就是这个统一作为人的先天机能的要求,以及一作为其结果的东西。善落到辩证法上,是指出如何达成统一的方法论。而方法论作为统一的方法,是做出来的东西统一的根据。方法论本身和统一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东西。但是,方法论可以产生出统一的结果来:如果要求可预期的或值得期待的统一,值得诉求的统一,那么它就要从这种方法论里产生出来。不然,一个经验偶然的统一却并不了解其原因或根据,这样的统一就还不是理性的知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经验的偶然的知识,它还并非关于经验的原因或根据的知识。而实践领域突出的恰恰是对于这种根据的认知从而总是能够只要想就可以把一个东西做出来的知识。突出的是有意识,可预期地实现的东西。类比造物主的全知全能。全能建立在全知的条件上。这里突出的就是能力基于知识的条件关系的认知。从而知识问题就是在先的,重要的。这突出的是人对于造物主的行为方式的模仿和学习,学习造物主基于知识具有能力,了解知识作为能力的原因,从对于能力的渴望进到知识的诉求,从而达成能力的实现。这里知识之于能力,也是一种方法论。
在伦理命题里,总是难以撇开反思,并且,反思的思的逻辑形式,是一种在先的情况。经验中,知性总是经验的运用。而伦理命题里,逻辑是先验的运用。它先于具体的事务的指出。自身整体的审视的统一,这里突出整体。而整体在这里是一个形式概念,并不局限于任何经验的整体。而是任何新的东西进来,都要纳入进来,促成新的审视。)
回到意识的内容和意识的存在的关系,判断的内容和判断的主体的我的存在的关系,前者并不需要以指出后者或后者的认知为条件。多重草稿就此而言,其选择作为判断,并不需要小人在场。但是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小人是否存在,而是这个判断的根据的考虑。在运算时,并不需要考虑根据。它是一种类比苏格拉底理念的向下的运用。但是,在意识的多重草稿里,可以撇除根据的考虑么?在感官对我给出来的这么多材料里,我根据什么选择了这些而非那些?如果脱离根据,那么现实的情况就会是一种无意识的统一。单纯从被给予性中升起的经验。但是,经验之为经验,它总是置于一个概念空间里,然后是生活形式的逻辑空间里。这个概念空间,就难以脱离人的生活世界的总体的认知,理念的东西。这里,并非理解时,不作判断的情况:并不需要考虑根据的根据,不牵涉伦理命题。在理解中,是生活形式的判断给出了相应的语法规则。而生活形式是直接领会的。是一个文化传统中的选择题。在这里,参与一个语言游戏存在伦理命题。但是参加语言游戏之后,或者仅仅在理解中,并不存在伦理命题。而只是一个判断。类比在几个数字中挑出8这一个,计算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这里只是一个比对产生的挑选的判断。没有伦理命题。但是,多重草稿所考虑的,不是这种结果的东西事先局限或给出的情况。它是一个开放结论的空间。并且,作为逻辑空间本身也还不局限于既有传统,而是一个开放空间。概念空间的边界上,新的概念随时根据需要被界定出来。或者说,这里我们考虑的是无限的东西。类比public里的灵魂,也是这样的东西。在这里,我们考虑的不是个别具体的东西,不是经验。而是无限的东西。但是,无限的东西不是经验地给出来的东西,它不是多,而是那个一的逻辑空间而言的无限。并且,灵魂看作什么东西,恰恰基于逻辑在先的给出,基于正义的理念的定义的给出,然后才基于正义这个概念,在其外延而言,谈到灵魂作为如此这般的东西。在这里,灵魂是被界定的东西。和经验对象不同,后者对象先于关于它的思想中的概念的指出,前者概念或理念在先,正是理念的先验运用产生出相应的灵魂。
这样看,多重草稿里,和灵魂的情况类似,还是一种逻辑在先的情况。而这里的逻辑,从哪里来?就总是难以脱离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是伦理命题的情况,而非经验判断。
xy指出的,始终还是有个小人作出判断。这里就要区分判断的两者类型。一种是运算这种情况。机器就可以做到。它不要求主体的存在为条件。是一种局限于特定的东西之内的演绎。结果的东西已经包含在天骄的东西之中了。另一种则是开放性的审视。结果的东西还要基于给出来的东西之外获取额外的条件,才被产生出来的情况。而意识的多重草稿,基于概念空间的开放性,它始终需要一种在先的逻辑的东西另外给出,才能使得这个判断得以做出。
把语境的领会考虑进来,理解可以看作运算。但是伦理命题不是运算。它始终要基于某种理念来判断某个东西。但是这里的理念,实在的理念(它有赖于的非实在的善,则是认识论上在后的分析的产物。本体论上则是在先的东西)始终还是在向善或基于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这个无限的或普遍的诉求下,具体在认知上达到哪一步或认知上做到哪个程度的东西。它并非可以脱离人的自我认知就直接在实践中对人给出来的东西。它就是人的认识自身中的某种程度的东西,阶段的东西,在这里,人对于自身的认知,就是做出来的结果的东西,认识论上的结果的东西,它在实践中恰恰作为在先的本体。本体不是直接就在人的实践中存在,产生作用,而是非得经过人认识到它,把它揭示出来,作为关于自身的自我认知,作为真理和知识,它才能在自身的实践中践行,把它做出来。离开认知或知识,本体的东西还只是和我的实践没有勾连的东西。对于本体的知识的诉求,是人对于自身重塑,改造,勾连上真理和知识的要求及其实践的进程的肇端。这一切,源于自身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向善之心。它再没有别的原因,它就是人之为人的先天的诉求。

回到本文。这是对于视点从一个外部空间中的东西,转入意识领域。
但是意识不同于空间现象中的东西,怎么谈?两个视点之间,是断裂的。缺乏连贯性。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类比,如果不能指出它们之间相同的东西,那么类比就没有意义。两种情况中,什么相同?后者推出的就是笛卡尔的小人的存在。
有第三条路么?
小人的存在,我或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或我的判断的内容相区分开来。这里可以搁置我,但是保持判断的内容么?不可以。原因上面已经指出了。对于两种判断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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