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观主义伦理学和客观主义伦理学(2)

2021-01-09  本文已影响0人  朴实李

在使价值标准更具有客观性方面,重要的一步是伊壁鸠鲁所倡导的和缓的快乐主义原则,他试图通过区分“高级”的快乐与“低级”的快乐来解决这一难题。虽然,这一努力使人们对快乐主义的内在困境有所认识,但这种解决的办法仍然是抽象武断的。不过,快乐主义有一大优点,即通过使人自身的快乐与幸福之体验成为价值的唯一标准,它关闭了所有这类企图——由权力者决定“什么对人有益”,而不给人以机会去思考所谓对他最有益的感受——的大门。因此,那些真正炽热地关心着人之幸福的进步思想家,提倡希腊、罗马和现代欧洲及美国文化中的快乐主义就不足为怪了。

尽管快乐主义有它的优点,但它并不能为客观正当的伦理判断提供基础。如果我们选择人道主义,那么是否必须放弃客观性呢?或者,是否有可能建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对所有人都具有客观正当性,并且是由人自己而不是凌驾于人之上的权利者所决定的呢?我认为,这的确是可能的。现在,我们就来论证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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