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恶意不分红,中小股东能否提起强制解散公司

2018-11-01  本文已影响0人  a88be57ca769
问题:有限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分红,中小股东能否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诉讼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解答:不可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恶意不分或少分股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中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权利受损的中小股东请求滥用权利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法院只能针对此诉讼请求作出赔偿与否的判决,而不得判决强制公司分配股利。法官在适用此条规定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股权的大股东的赔偿范围也较难确定。

延伸:

中小股东不能因为公司不分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获得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公司盈余。但法律也未给予中小股东在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排挤时的妥善利益保护措施。目前来看,中小股东可选择的救济途径不多,比如请求损害赔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等。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股东的表决权力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力越大。法律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46条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而非个别股东的意思。股东在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形下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等同于逾越资本多数决原则,如果法院就此作出支持利润分配的判决,则是对公司自治的过度介入。

同类案件:

如果公司已经为股东代缴利润分配的税金,可以推定公司已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如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与徐有辉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牧羊集团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徐有辉既不能进入公司,也无从获知公司经营状况。期间,徐有辉多次向牧羊集团主张股东知情权及分红权,均遭拒绝。后,徐偶然得知牧羊集团已进行分红,向税务部门查询后获知牧羊集团曾代徐有辉缴纳税金,但未向其支付股东分红款,因此起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徐有辉要求牧羊集团向其支付分红款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被上诉人)请求分配股利但未提供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然而,公司已为股东代缴个人所得税,品名名称为“利息、股利、红利”,可以推定公司已经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法院(司法)在公司易经作出了例如分配决定的情形下介入,不构成对公司自治的干预。

股东利润分配纠纷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只要当事人自愿,所有的民事争议案件均可适用法院调解。如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袁拥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缺乏调解基础的,法院可以径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继受股东对受让股权之前对未分配利润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如海南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粮公司)等与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投资公司)股利分配权纠纷上诉案。
2005年12月间,中粮投资公司竞买得第一投资公司在海南中粮公司中的37.5%股权。2006年1月1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第一投资公司37.5%的股权裁定归中粮投资公司所有。2006年6月间,海南省工商局将第一投资公司的37.5%股权变更登记到中粮投资公司名下。2006年1月间,海南中粮公司向第一投资公司送达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作出的2005年度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审计报告。第一投资公司依据审计报告要求海南中粮公司按出资比例将其应得股利1143442.88元支付。海南中粮公司对该要求既不答复,也不及时将股利支付给第一投资公司,第一投资公司据此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当转让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时,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其他股权一并转让于受让人,不得独立于股份或股权而存在,更不得割裂开来留给转让人继续享受。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第一投资公司持有的海南中粮公司37.5%股权归买受人中粮投资公司所有,第一投资公司已不再是海南中粮公司的股东,已丧失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东才享有所在公司资产受益权和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第一投资公司请求分配转让前未分配利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以及珠海中拓正泰公司出具的《答复函》,第一投资公司原持有海南中粮公司的37.5%股权"2005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归买受人所有",因此,第一投资公司请求分配转让前未分配利润,没有事实依据。

戴海龙律师于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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