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事件中,未成年不用负法律责任?
01 焦点问题
近两天,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新闻引起热议。
视频中,女孩没抓牢狗绳,大狗跑去追赶小狗,途中狗绳不幸将路边一老人绊倒。女孩喊回大狗以后,未对老人进行施救,转头就跑。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未成年人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狗主人狗被偷还可能需要赔偿受害人?
女孩对受伤老人视而不见罪加一等?
意外还是故意杀人?
02 案件形态
对于定罪量刑,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①狗是谁的?女孩到底是不是狗主人?
②如果像网传的那样狗不是女孩的,那么真正的狗主人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③女孩是不是未成年?
④女孩为什么没牵住狗,一开始就没牵还是后面没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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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搞清楚案件的形态:意外、过失还是故意?
意外:不可预见
过失: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主动促成,间接故意是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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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争议:
对于第⑤个问题,女孩如果一开始就没好好牵住狗,那么狗会逃窜是很大几率会发生的事情,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这时女孩必然是有过失的。(但是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概率比较小,毕竟狗也戴着狗绳,这么大的狗得人牵住也是常识)
而女孩如果是后面因为大狗去追小狗而没牵住狗绳,导致狗绳绊倒老人酿成事故,个人认为应该属于意外事件。(这种可能性更大)
意外事件是划定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分界线。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警方初步调查后的结论这也是警方初步判定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为意外事件的理论依据。
既然是意外事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依然要追究。
有人质疑说,女孩未成年,什么法律责任都不用承担,这样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女孩逃不开的,只不过由于女孩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对于这部分责任的承担转移到了监护人身上罢了。
而对于逃逸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个人倾向于不构成。若要构成故意杀人,这里的故意必然指的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故意。例如,交通肇事后将人抛弃在荒山野岭,此举会大大降低被害人获救的几率,必然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是普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我们一般不会认为肇事者故意杀人,除非肇事者有上述积极行为,主观上才会由过失转化为故意。
参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类比上述规定,我们很难因逃逸的行为判定女孩构成故意杀人罪。
03 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要追究民事责任,结合①②③点,总结:
若女孩已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女孩未成年,则由监护人赔偿(若女孩有财产,则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真正狗主人如果对狗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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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狗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网友众说纷纭。
有说被偷者无辜,狗主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有说狗是主人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
首先狗究竟是不是女孩“偷”出来的?
网上的最新调查结果对此用词模糊,说是从邻居家牵出来的。
12岁女孩将别人家的狗“牵”出来玩怎么个牵法?
体会下述情形:
邻居对女孩牵走狗知情吗?
女孩之前有没有牵走过邻居的狗,邻居对此有没有曾表示默示的同意?
邻居家的狗拴在家里还是家门外,为什么其他人可以顺手牵走?
各中细节,恐怕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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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不是“偷”?“偷”在刑法上对应的罪名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上述“数额较大”即为普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若一次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
从常理上来讲,毫无疑问,若女孩真的是在邻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自行牵走了大狗,这样的行为必然遭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这种涉及邻里纠纷的小偷小摸性质的行为,往往达不到刑法上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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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是“偷”,那么偷来的赃物致人意外死亡,被偷者反而要承担责任?
要综合考虑赃物的危险系数和饲养人的安全措施有没有做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是活物而不是死物,所以人控制起来需要花更多的力气,它也更有可能脱离人的掌控,引发意外事故。所以说,饲养动物本身的危险系数就是比较高的,要是管得住就还好,管不住出事儿了那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04 启示与警醒
这次事件也给广大群众一个警醒。
①若家里饲养大型犬类动物,带出去时一定要万分注意,避免狗绳绊倒他人这样的事情发生;
②若家里饲养大型犬类动物,即便是放在家里不带出去也要将其严格控制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避免狗被他人带出去或者狗被其他事物吸引出去而增大发生事故的风险,安全措施做得严格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③未经允许不要擅自拿走公私财物(这是常识);
④未成年不是保护牌,该教育还是要教育,该处罚还是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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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老人无辜,天降横祸。
狗主人太冤,可能还得破费赔偿。
女孩触犯了道德上的底线,应当被深刻批评教育。
希望这样的悲剧能够不要再发生了。
以上薄知浅见,欢迎讨论、批评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