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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 第七卷 快乐

2017-05-22  本文已影响305人  成人的道

尼各马可伦理 第七卷 快乐

第七卷第11节:对快乐的三种批判意见,这一节中作者列出了对快乐的几种意见与理由,既:快乐根本不是一种善,有一些快乐是善,和就算是善,也不是最高善三种观点,对于快乐根本不是一种善的理由有六:其一是一切快乐都是向着正常品质回复的感觉过程,而过程与其目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正如建筑过程同房屋是不同的一样,(这句话不知道应当怎么样理解,首先正常品质是什么?回复是什么意思,感觉过程可以理解为快乐是有时间性的,是在时间里发生的,不是忽然出现或忽然消失,而是有持续时间的,然后是为什么一切快乐都是向着正常品质回复的感觉过程就可以表明快乐不是善呢?善是怎么定义的,难道只有目的才是善吗?过程就不是善?但是我们不是往往是在行为过程中,实现过程中,在达到善的过程中感觉到快乐的吗?)其二是节制的人都避开快乐,也就是说这种意见认为节制作为一种德性,既然具有德性的人都要避开快乐的话,也就可以看出快乐不是善了。其三是明智的人追求的是无痛苦而不是快乐,其四是快乐蒙蔽明智,而且它越蒙蔽明智就是越是快乐,也就是快乐可以使德性消失,其五是每种善都有一种使它产生的技艺,但是快乐却是没有技艺的,其六是儿童和兽类都追求快乐,总得看来这六点认为快乐不是善的观点都是比较牵强,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比如就算说儿童和兽类都追求快乐也并不能说明快乐就不是善。第二是主张快乐不都是善的人提出了的理由是其一:有些快乐是卑贱的、耻辱的,其二是有些快乐有害,因为令人愉悦的事物有些使人致病。第三种认为快乐不是最高善的人的理由是快乐是过程而不是目的。

12快乐与实现活动:在这一节中,主要对上面所例出的几种观点进行反驳,首先亚氏认为善有双重意义,即总体上是善的和对个别人是善的,然后善还分为本性的善、品质的善、运动的善与过程的善,而这四种善也都存在总体与个别的善的双重意义,每种善在总体与个别的意义上可能是不一致的,总体上是善的,对与个别的人却并不一定显得善,反之亦然,如施加给病人的充满痛苦的治疗过程虽然对于该病人来说可以治疗其病痛因而是善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正常人来说却并不是善的。某种善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实现活动,或者是一种品质。接下来亚氏说使人回复到正常品质的快乐只在偶性上令人愉悦,在这个过程中,欲望的实现活动只是还处在正常品质的那个部分的活动,而这里所指的正常品质如注释上所说也就是自然状态,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说我们的一些快乐是存在于我们的不正常品质或不自然状态中的,不正常品质或不自然状态是相对于正常品质或自然状态来说是匮乏的,而因为正常品质或自然状态是值得欲求的,是善的,因此我们在欲望的驱使下从不正常状态向正常状态的回复补足过程中所获得的快乐并不是普遍的、广泛的,而只是偶性的、个别的,这就好比说当一个人生病的时候,其状态相对于不生病的正常品质来说匮乏的,不足的,而在从生病到不生病这种回复、补足的过程中,我们获许会因为打针吃药能让我们的病痛减少,而觉得打针吃药这种对具有正常品质的人来说不值得欲求,不会感到快乐的事情是值得欲求,能从中感到快乐的一样。接下来亚氏认为存在着不包含痛苦或欲望的快乐,那既然有不包含痛苦与欲望的快乐,相反的,有的快乐就一定是与痛苦与欲望相关的,而为了减轻痛苦而向不痛苦回复的欲望的快乐通过病痛的例子已经很明白了,但是从正常品质向不正常品质欲望的实现活动快乐,如为了寻找刺激而自残、醉酒这些自身便是恶的行为来说,就并不是向正常品质的回复过程,并且欲望往往是在已有的正常品质的基础上去向外扩展,而并不是向正常品质的回复,因此在这里似乎也可以将向正常品质的回复按照亚氏的中道原则来说明,即适度就是回复到刚刚好的正常品质,不及是在正常品质的匮乏状态下向正常品质的回复,如治病,过度则是基于正常品质,按照欲望向外扩展的行为,如养尊处优,过度的身体保养等。而在不及中以及过度中所产生的快乐,因为是偶性的,因此其中的快乐就没有适度的正常品质中产生的快乐善,好,高级和普遍。第二,对于认为目的比过程好,因此快乐不是最高善的观点,亚氏则认为快乐并不是过程,而是实现活动,且自身就是目的,而过程则与实现活动不同,然后亚氏给快乐暂时作了一个定义既: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的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第三,对于认为快乐是有害的的观点,亚氏认为个别不能代表全面,相对的坏并不能代表其本身就真是坏的。就像不能说因为健康对赚钱有害,因此健康就是坏的。第四,对于认为快乐蒙蔽明智的观点,亚氏认为明智和其他任何品质都不会被属于其自身的快乐而妨碍,而只会被其他快乐所妨碍,相反,来自其自身的快乐更能促进其品质。第五,对于每种善都有使其产生的技艺,而快乐无技艺的观点,亚氏认为快乐是实现活动,而技艺并不能产生实现活动。因此快乐无技艺是很自然的。第六,对于节制的人回避快乐等的观点,亚氏认为节制的人和明智的人回避的并不是总体上善的快乐,而只是偶性上的快乐。兽类和儿童所追求的则正好相反。因此对于节制的人回避快乐的观点,亚氏认为是没有理解快乐是什么,对概念不清晰,对总体快乐与偶性快乐没有分辨清晰。

13快乐与幸福:在这一节中亚氏讨论了快乐与幸福的关系,亚氏认为:痛苦是恶,而与痛苦相反的就是善,所以快乐就是善,这与斯彪西德的观点既:善即不是快乐也不是痛苦,而是中间状态,它既与痛苦相反,也与快乐相反不同。第七:亚氏认为即使某些快乐是坏的,也说明不了某种快乐不能是最高善,就像虽然有些科学是坏的,但还是有一些科学是非常好的一样。而快乐的实现活动是没有受到阻碍的,这与幸福是一致的,幸福就在于所有品质的,或其中一种品质的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而这种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是最值得欲求的,而由于快乐与幸福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因此快乐也可以称之为最高善,可以等同于幸福,算作幸福的一种,或者说幸福中是包含着快乐的,而幸福作为品质是完善的,其除了快乐还包括身体的善、外在的善、和运气。快乐是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追求的快乐是不同的,而肉体快乐因为是我们接触得最多且人人都能够享有的快乐,因此大多数人都只认为快乐就只是肉体的快乐,因为他们只知道肉体快乐,其实快乐还包括了非肉体的,例如沉思的快乐等。并且也只有因为快乐是善的,其才可以做为人们所追求的东西,因为如果快乐不是善的话,那痛苦也就不称之为痛苦.

14肉体快乐:在这一章中,亚氏对快乐的性质以及肉体快乐进行了讨论,如果恶与善相反,并且如果与快乐相反的痛苦是恶的话,那快乐就是善的,或在一定范围内是善的,而有一定的范围的意思是说,因为有一些品质和过程,在善这方面不存在过度,而另一些则会有过度,因此对于那些过度的品质和过程则意味着是在快乐上过度,因此超出了善的范围,因而就不是善的了,肉体快乐就是如此,对于超过了必要的肉体快乐而追求过度的肉体的快乐就不能称之为善的了,也就成了坏人,是恶的。人们都追求肉体快乐,而躲避所有痛苦,追求过度快乐的人是放纵的人,对于好人来说,过度快乐的相反物是适度的快乐,因为好人只追求适度的快乐,而放纵的人则因为不只追求快乐而且追求的是过度的快乐,对于他们来说适度的快乐只是过度的快乐的一部分,因此不能与过度的快乐构成相反物,也就是说适度快乐是部分,过度快乐是整体,部分包含于整体之中,是构成过度快乐的基础,因此过度快乐蕴含着适度快乐,所以对于放纵者来说过度快乐的相反物只能是痛苦。接下来亚氏谈到了为什么肉体快乐显得比其他快乐更值得欲求,对于此,亚氏的表述总结起是说肉体快乐与痛苦相比起来是非常明显的,直接的,强烈的,能够给痛苦带来最为有效的治疗,而正是由于肉体快乐的这些特征,使得冲动的人容易变得既放纵又坏。按作者的论述,肉体快乐似乎是产生于痛苦的,我们在痛苦中感到快乐,正是由于饥渴的痛苦,才能带来饮食的快乐,对于肉体快乐来说,只有当我们的肉体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的时候,才能在从不正常状态回复到正常状态的过程中感受到快乐,我们的肉体越痛苦,所能获得的肉体快乐才能越强烈,而由于我们的肉体是有限度的,就比如我最多只能吃两碗米饭,那我所能获得的最大的快乐就是两碗米饭,而为了获得这最大的两碗米饭的快乐,我就必须要饿到也就是痛苦到身体里空到能装下两碗米饭才行,而如果空到能装下一碗米饭,则我所获得的就不是最大的快乐。因此就这个例子的意义上来说,肉体的快乐与痛苦是呈正比的,痛苦越大,快乐越大。由此也可以认为肉体的快乐是痛苦的治疗,是从不正常状态向正常状态的回复。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肉体的快乐并不是最高尚的,因为其快乐有一个最高限度,当回复到正常状态的时候就很难再在正常状态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快乐了。所以我们应当追求的并不是这种从不正常状态向正常状态回复的快乐的实现活动,而应当追求以正常状态为基础的实现活动。最后亚氏谈到我们的本性不是单纯的,而是有另一种成分,其中一种成分的活动必定与另一种成分的本性相反,在这里亚氏举了死亡的例子,生命的活动与死亡的活动是相反的,只有当死亡的成分小于生命的成分时,我们才能感受到愉悦,而当死亡的成分与生命或者说活着的成分平衡时,我们就不会感到愉悦,而如果死亡的成分多于生命或者活着的成分时,我们就会感到痛苦,而神的本性是单纯的,他们只有生而没有死,所以神享有一种单纯而永恒的快乐。而类比于神这种单纯而永恒的存在来看,亚氏认为快乐应当更多的是在静止中,而不是在运动中的,不运动的实现活动包含着更多的快乐。亚氏的这种观点与老子的美之为美斯恶矣的观点刚好是相反的,老子认为我们对快乐的感受是由于痛苦来的,痛苦越强烈,我们才能对快乐感受的越强烈,而如果痛苦消失了的话,快乐也就消失了。但是亚氏观点却是认为当痛苦完全消失后,快乐才能是真正的永恒的不变的,只要痛苦存在,就会与快乐相抵消。似乎老子的观点与我们的经验常识比较相合,,我们的经验认为正是由于死亡的存在,我们才能感受到生命的美好,试问一个行将就木的人,他一定是不想死的,因为死了就没有享受,没有了快乐,正是由于死亡这种成分的存在,生命这种成分才得以彰显,才得以被珍视,正是由于死亡的痛苦,我们才能感受到生命的快乐。所以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看待神这种本性是单纯的存在来说,在生命这种成分上,他们是不可能感受到生命的或者说活着的快乐的,由于没有死亡这种与生命对立的成分,生命或者说活着的快乐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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