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节作为法律价值的幸福

2019-04-02  本文已影响0人  短头发的麻雀

第二节 作为法律价值的幸福

一. 幸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一)幸福作为法价值的不可代替性。

在法律价值体系中,正义、自由和秩序无意识法律价值的经典范畴,但基于上述三点的本质含义和作用,可以得知幸福作为法价值的不可替代性。

正义与幸福的区别。法律在保障正义得到实施时,并不能确保幸福得以体现,正义的实现来源于规则的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但对于幸福而言,来源于主体在其行为展开的过程及结果中所获得的愉悦性和优越性,不仅仅是来源于客观事实,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幸福实现过程中参与主体的主观预期实现度。

正义不能替代幸福,正义强调公平公正,体现在过程和结果之中。幸福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要体现人性化。

自由与秩序也不能替代幸福。自由是人存在状态的一种体现形式;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自由主义学说本身为人的幸福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学理依据,但是基于自由主义学说本身的弱点,一旦跨越自由的合理范围,就有可能削弱社会的稳定性,严重的可能导致国家动乱和人性异化(人的本质被外部世界改变)。

(二).幸福是法的终极价值

幸福的不可替代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幸福是一种高位阶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的最高目标。

首先,幸福是人类理想的共存价值。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民族、阶级在文明的演进中,将幸福作为人们的共享价值观。值得一提的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不断重新定义幸福,会带来不同观念的冲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

其次,幸福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兼具和睦、公正、宽容等特质。

最后,幸福也被作为衡量善恶法的标准之一,能够体现带给主体幸福感的法律将会被作为优秀法律善存下来,不能够带给主体幸福或者剥夺了主体幸福的法律将会被摒弃。

二.通过法律促进幸福

目前我国已经把幸福当做法治的理想和目标,但如何把理想转化成现实,仍然需要研究。

大致方向,一是把幸福价值内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律提供幸福的实现途径;另一个就是以幸福的基本范畴,构建民生法治。

(一)以幸福为价值建构发来的权利系统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权利能够成为实现幸福的中介因素,这是基于权利本身所蕴含的制度与规则能够作为实际支柱。

权利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哲学范畴。新兴权利是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物质手段与人的生存状态之间关系变迁的动因、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多元化。

(二)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政治

在构建民生法治系统中,把幸福权利化,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没怎么理解透,很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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