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流程
土地征收涉及多方主体,历时较长,在面临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时,很多人并不清楚其具体的流程。而征收方为了提高自己的拆迁利益往往漠视被征收人的利益,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行为应运而生。
为了避免自己稀里糊涂的被拆迁,被征收人需要了解房屋征收的合法流程是什么,只有自己心中有数,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以下是凯诺律师整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流程。
凯诺拆迁律师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流程一、征收的前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你的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同时对于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意味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征收主体:谁有权征收你的房屋?
1.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乡镇政府(直辖市的乡镇政府除外)、街道办都无权作出征收决定。
2.征收房屋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具体流程
(一)做出征收决定
1、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前期调查摸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做出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3、发布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4.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协商不一致或者产权不明确,达不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3种补偿情形。
2.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补偿决定。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进行搬迁
1.先补偿后搬迁。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2.禁止暴力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征收不合法,该怎么办?
以上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程序,如果缺少了其中任意一个环节,都将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虑到很多被征收人在自家被征收之前可能根本都没有接触过法律,对其中的条条框框难以了解,在此建议您可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从而避免多走弯路,更有效更快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