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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下,公司“自有汽车”和“租赁汽车”的业务处理方法

2017-07-19  本文已影响5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问题一】

我们公司购买了一辆车,保险公司给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合计不包含车船税,只在备注栏:写了应缴纳的车船税额。是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入账还是要包括备注里的车船税金额入账呢?

【回复】

按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加上备注里写着车船税的金额计入公司的成本。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

淄博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租用员工个人的私家车用于经营,均签订了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在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车船税、保险费、折旧费等均由公司承担,请问这样合理吗?

【回复】

不合理。与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等可以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保险费、车船税和折旧费等不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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