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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钰的伪证和辩护人的妥协

2023-07-24  本文已影响0人  姜成慧

美国联邦法院近日判决,李昌钰对1985年一起谋杀案“伪造证据”负有责任,应向无辜被追究者进行赔偿。

案件发生于1985年12月,被害人卡尔被发现死于自己家中,卡尔身上有27处刀伤,现场有大量血迹,并且有部分财产不见了。当晚,邻居听到有一辆动静很大的车停在卡尔家附近。警方推测凶手到房屋中行窃,被卡尔发现,继而被人杀害。通过前期调查,警方锁定了两名嫌疑人,亨宁和伯奇。

怀疑亨宁和伯奇有罪的几点:一是两人在案发前后一直在当地“入室盗窃”;二是两人正好在案发前偷了一辆车,因为车辆消声器损坏,所以车辆的“动静非常大”;三是警方给亨宁看卡尔照片时,虽然照片上没有显示,但亨宁“知道”卡尔有纹身;四是给伯奇看现场照片时,伯奇竟然知道照片外的区域是案发现场的浴室。

虽然亨宁和伯奇身上存在诸多疑点,但定罪的关键证据一直缺失——两人的车里、身上没有发现任何卡尔的痕迹,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亨宁和伯奇的痕迹。

李昌钰提供的证言主要证明:死者虽身重数刀,但从血液喷溅状态判断,死者与墙壁间没有任何东西。检察官据此解释为何两名被告人身上没有发现死者的任何生物证据。同时,李昌钰还证明案发现场楼上浴室水槽旁有两条毛巾,毛巾上面血液检测呈阳性。检察官据此说明两名被告人在离开的时候已经把自己清理干净。可以说,李昌钰的证言为案件的不合理处找到了一种看似合理的解释。

当然,除了李昌钰的证言,警方也通过各种手段让几名证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法院的有罪判决,是警方违法办案、检方有罪推定和李昌钰“伪造证据”共同造成的结果,也和辩护人能力欠缺、不负责任脱不开关系。

辩护人的职责是找出问题,而不是重现事实。即只需找到检察官认定事实中错误的地方,或者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找到另一种合理的、非罪可能性。就本案来说,凶器、血脚印、车辆、毛巾……有太多可以深究并充分发挥以达到无罪的证据。

比如,死者女儿报警时喊了一句“天哪,他手里拿着一把刀”,是谁,几个人,什么样的刀,刀和死者刀伤是否匹配,人去哪了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该在交叉询问中提出并找到回答的漏洞加以利用。遗憾的是,辩护人没有抓住这些细节进行突破,仅仅从死者和被告之间没有发现生物证据这个角度准备。

辩护人的这个辩点找的没错,但他遇到了李昌钰。当一个专家用专业知识告诉法官,杀人也可能不留下生物证据的时候,辩护人很难再对法官产生相反的影响。

一件错案,是由很多因素共同造成的,但每一件错案,肯定都缺少了一名不妥协的律师。不知李昌钰和与案件有关的8名警察会不会在一瞬间产生时光倒流的冲动,如果当年辩护人有胆识、有能力坚持把案件成功辩为无罪,是不是就不会有今天被告上法庭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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