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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7号)】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一级

2022-10-08  本文已影响0人  A_thinker

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 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2. 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 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 (以下简称特殊专业)不符;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 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并将现代教

育技术正确运用到实际教学中。

(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所教 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 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 (或大中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 作2年以上 (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并胜任该项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承担家长学校课程,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成长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家校共育成效显著。(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三)教学工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 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1. 中小学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 来,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其中,城市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者, 可优先推荐。

教研人员能够组织开展本学科 (领域)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教研工作2年以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

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见附则)。

(四)素质教育。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劳动教育等,学校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积极落实 “双减”政策,持续推动课程、教学改革,积极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讲座、综合实践等活动,开设有劳动教育课程。

教研人员能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特点,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教研工作。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1项校

本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主持完成上级教科研课题或指导过至少2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申报事项。

(一)教师资格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担任相应学段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二)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专业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不同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实事求是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其中中学教师职称证书专业(除特殊学科外,按大文大理)、小学教师特殊学科职称证书专业、优质课专业须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

(三)学历与申报专业。本《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包括后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幼儿园、特殊学校、专门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农村初中从事外语教学,不受专业限制);其他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中学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申报一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15年或申报高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四)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其中优质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除特殊专业外,中学教师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文理科之间、特殊专业之间、其他学科申报特殊专业以及幼儿园与中小学之间转换专业岗位的人员,应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

(五)校长(含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兼有教学任务的副校长(含副书记),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选择以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身份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要向一线教师倾斜,申报正高级教师时,各地用人单位行政正副职(含校级管理干部)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30%,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六)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持卫生执业资格证的校医需有心理健康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含书记)、校内基层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思政课教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七)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大规模学校(48个及以上教学班或紧密型多校区集团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18—47个教学班)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规模少于18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0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中小学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学年完成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参加校外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6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到基层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本级以上范围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八)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或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市教科研等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直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非一线教学(包括课时量不够的)省教研工作人员,在乡(镇)中心校或农村学校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非一线教学(包括课时量不够的)乡镇教研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人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教研人员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推荐、申报并公示。

(九)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和科学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人员评价标准执行。

(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人员评价标准执行。

(十一)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不具备要求的,须按教研人员申报。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参照教师评价条件评审,在职称申报时在“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委会予以采用,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十三)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任教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专职从事共青团(或少先队)工作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优质课为少先队优质课,其他业绩按有关规定可提供同层级县以上团委、少工委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表彰、少先队观摩活动、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表彰。是特定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包括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授予称号,可作为综合表彰。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级的部门相关表彰。

(一)部门相关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从事共青团(或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

(二)单位所获表彰类型。主要有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优秀家长学校、示范性家长学校或卓越家长学校、文明学校等。

(三)其他表彰。主要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开展的不予认可;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的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的通报表扬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开展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各级基础教研部门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评委会不予采用;申报少先队专业者,应以同级少先队优质课为主),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要与申报专业一致。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专业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提供文件或简报。

(一)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二)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其他。对于个别地方基础教研部门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各地的学科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教科研课题指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和研究的教育教研部门规范组织鉴定的常规年度一般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请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有1年以上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二十九条 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讲课答辩成绩。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合理运用讲课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满60分)”四档评议。其中,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

申报副高级教师职称者,在当年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获优秀等次,或农村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良好等次以上,可替代优质课。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育管理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30%,教研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

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相关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按申报职称层级、申报专业依次上传相关材料。其中:

(一)专题讲座须提供相关会议通知、讲稿、主办方邀请函及讲座有关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U盘等(参加会议典型发言参照此规定提供材料)。

(二)表彰类等业绩应提供证书原件,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注明文件号、证书编号。

(三)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等工作业绩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须提供过程性材料。

素质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活动应明确一个部门规范组织评比,凡同质化的活动由多个部门开展的,评委会可不予采用。

(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教研人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报推荐。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个人向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评审计划数额内依程序在单位内部开展职称推荐。其中,对于曾获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或任现职以来,获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和被授予市师德标兵、市师德先进个人、市优秀班主任,或专职思政课教师在思政课活动中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或幼儿园教师获省幼儿园专业能力三项比赛二等奖以上,特殊学校教师获省特教园丁奖、手语盲文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承担残障(含自闭症)学生随班就读3年以上并获家长和班级师生广泛赞誉的教师,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评委会可依据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执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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