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不是你想撤,想撤就能撤

2017-07-17  本文已影响0人  恣情饮者

        近日,在河北邯郸一场爱心字画拍卖会上,一公司在现场将一张20万元的支票模型,损赠给邯郸某希望小学,模型支票的印章上有“华夏传奇艺术中心邯郸分校”字样。事后,校方仅得到2000元。当校方向拍卖活动负责人询问时,却被告知拍卖会现场的支票模型只是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经过媒体调查了解,在拍卖会之前,拍卖会活动负责人找到该希望小学领导,请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爱心字画拍卖会,并承诺“在拍卖会上学校会收到现金捐款和学习用品”,“会给参加拍卖会活动的学生每人2000元钱。”事后,该希望小学将实际得到2000元现金,分给了参加活动的6名同学。

        这起事件,不仅拷问着涉事企业的社会诚信和良知,更是一个关乎赠与的法律问题。

        关于赠与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有着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可撤销与不可撤销赠与。而在本案中,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款项,当然属于扶贫性质的社会公益赠与,依法属于不可撤销的。问题的关键是,此次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关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赠与的金额问题,拍卖会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发票模型属于演出道具”,其言外之意,赠与希望小学20万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演出活动的需要,进行的设计和包装。

        首先,拍卖会并不等同于演出。拍卖会上每一个事项的达成,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与商业演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如果认为拍卖会上拿出的捐款发票模型只是道具,那某个举牌落锤却又后悔的买家,可不可以说,我手里举的牌子也是一个道具呢?

        其次,即使是在一些慈善公益晚会等的演出现场,为了展示企业捐款金额的需要,经常会制作一些支票的模型,在舞台上予以展示。这就使得普通公众心里有一个基础认知,即在公益拍卖会、慈善晚会等现场,以支票模型等道具的交付行为,即为赠与方与受赠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也是在本案中,希望小学校方认为自己应得到20万元捐款的原因。

        最后,民事法律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考察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除了主体之外,关键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而对于民事主体表意行为的考察,不能仅仅凭借该类民事行为通常所具有的形式,比如在本案中,就不能过份强调双方是否签订了赠与合同,以及现场赠与的支票是否为模型、道具等等。更不能只依据赠与方的一面之词,说自己没有真实赠与20万元的意思表示,就否定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还是应当溯及本源,以普通公众一般的理解和接受视角,来审视该行为是否生效。

        如果单纯从该张支票模型上来看,赠与方的主体,当然是华夏传奇艺术中心邯郸分校,该企业应当履行20万元的捐赠义务。另外,如果拍卖会主办方在找到该希望小学之初,“给予每个参与活动的学生2000元钱”的承诺属实,要校方的要求下,拍卖会负责人也应当履行,而不应当仅仅给付校方2000元了事。

        这正是:捐赠就应敢作敢当,赠与岂容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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