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早餐

法律早餐2018.11.22 星期四 五旬老人强奸16岁少女产子

2018-11-22  本文已影响146人  大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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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新网]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干涉选举案二审开庭,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朴槿惠2年有期徒刑。

2. [新华网]韩国宣布将解散依据《韩日慰安妇协议》设立的“和解与治愈基金会”,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以竭尽所能恢复日军强征“慰安妇”受害者的“名誉和尊严”。

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阅读提示】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系意思表示真实,而实践中一些人出于利益考量,故意违背当事人意志,冒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那么被冒名的人是否需承担合同义务?冒名人需承担什么责任?本文的裁判观点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阐述。

    【案件来源】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3号]

    【裁判要旨】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1年3月15日,协信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与中建三局二公司(承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双方就天骄名城项目(一期)Ⅱ标段总承包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总包施工合同。

    二、2011年4月9日,旨新公司(供方)与武汉新华夏公司(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就甲方天骄名城一期Ⅱ标段项目大约8000吨的钢材供应达成协议。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协信•天骄名城项目经理部”。

    三、2011年6月29日,福建新华夏公司(分包人)与中建三局二公司西部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建三局二公司西部公司将天骄名城(一期)Ⅱ标段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福建新华夏公司。合同上分包人加盖的公章为福建新华夏公司印章。

    四、2013年5月20日,旨新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载明合同对方为福建新华夏公司。该协议对欠付货款、还款期限等问题作出核对确认。协议书加盖了福建新华夏公司印章。

    五、2013年7月12日,林仁兴、林金海、胡家伟、郭明全签署《协议书》记载,武汉新华夏公司注册至今,公司经营、资金的使用支配实际均由胡家伟运作,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胡家伟承担。胡家伟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承诺书》称,胡家伟、林金海、林仁兴三人合作承办涉案工程项目,私刻福建新华夏公司公章用于签订与中建三局二公司劳务合同。武汉新华夏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虽然为福建新华夏公司、林金海和林仁兴,但福建新华夏公司系林仁兴等伪造其公章进行工商登记,其不是武汉新华夏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

    旨新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福建新华夏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10179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林金海、胡家伟、林仁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新华夏公司答辩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盖福建新华夏公司公章及前任法定代表人私章,均系伪造的假章。

    七、长沙中院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向旨新公司支付钢材货款9399475元及逾期利息;胡家伟、林仁兴、林金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旨新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林金海、林仁兴不服,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中建三局二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改判胡家伟、林仁兴、林金海向旨新公司支付钢材货款9399475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要点】第一,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本案事实足以表明,武汉新华夏公司及胡家伟等人冒用福建新华夏公司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涉案合同文件。在对方当事人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武汉新华夏公司及胡家伟等人作为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合同相关责任。

    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钢材购销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就其各自订立的合同行使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旨新公司对于依约供应钢材后未获清偿的货款,依法应向实际购买方武汉新华夏公司及胡家伟等人提出主张。而旨新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武汉新华夏公司的主张。

    【实务经验总结】切勿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冒名行为不仅将导致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存有刑事犯罪风险。

(“案例今选”板块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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