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无效分析(试题模拟)

2022-11-03  本文已影响0人  静静朵朵开

试题模拟(以上为看着答案手写,考前找找感觉)

尊敬的A公司:

感谢贵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XX专利宣告无效请求相关事宜,根据对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的分析,现给出意见如下:

1.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X。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X。

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也不能和其他文件组合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因此建议放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1 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XX,包括XXX(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XXX),XXX(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XXX)。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相比,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都属于XX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都是XXX,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 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XXX,

对比文件2第一实施例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XXXX。因此当起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专利法》滴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位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XXX

对比文件2的第一实施例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XXX。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

对比文件2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XXX。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的第二实施例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第二实施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在涉案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的相同,均是XXX,对比文件2的第二实施例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的对比文件2第一实施例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固定。

5.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X,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中并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4缺少引用基础,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太难了,放弃。

7.权利要求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XXX。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XXXX。

因此,当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实现。因此当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目前的证据可以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无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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