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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计算“十一”奉献

2020-08-27  本文已影响0人  圣仆阿恒

  读经:申命记14:22~29;玛拉基书3:8~10

证道:

        这是一个蛮隐晦蛮敏感的话题。对于一些月光族青年信徒来说,是个头疼的事情。而对于极少数富有的肢体来说,收入的十分之一,金额巨大,也是一件难事。毕竟不是所有信徒都有很好的灵命。实事求是的说,现今教会大多数人是没有长期做到十一奉献的,偶尔几次的也许有。

        经文依据最常用的是玛拉基书3:8~10节,很严厉,要么被咒诅,要么被祝福。教会也不时有见证说,回归十一奉献后,身体疾病医治了,家庭矛盾解决了,工作顺利了,等等。也有说法认为我国基督教会大多贫穷,问题多多,就是因为会众没有做好十一奉献,受了咒诅,失去祝福。看来我国教会不但拖了普世教会的后腿,还严重拖了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后腿。

        按照圣经教训,十一奉献是旧约对犹太人的宗教铁律,十一稅或十一捐,是律例。在新约,则是信徒的感恩与操练,都没有提教会信徒要按照犹太律例定时交费,使徒行传中耶路撒冷大会,对于外邦信徒,也没有提要十一奉献(徒15:28~29)。主后教会时代,是主的恩典时代,要求将身体献上当做活祭,应该自愿行善,远高于十一奉献的,因此不提十一,若提就是十十吧,也都是出于圣灵的感动与自愿。教会实际传统上,也是肯定十一奉献的意义,倡导这项操练,特别是神职人员或教会侍奉同工。天主教时期,因帝国统治的政教合一,要求国民缴纳什一税(宗教税),其意义已经偏离奉献的实质,后期资本主义时期就废弃了。

        很有意思的,耶稣在地宣教时期,没有要求门徒或群众给自己缴纳十一奉献,经常是白白的得来,又很快白白的舍去,口袋不带金银(太10:7-10),给人一种从不理财的印象。唯一做理财的那位专职使徒是卖主的犹大。马太福音23:23中耶稣基督的教训是专给犹太人的,特别是对假冒伪善的法利赛人说的,因为只有犹太人才会有“当纳的十分之一”,而且是纳给犹太利未支派的。

        初期教会对于钱财用度,基本上是专项专用专收(募捐),一切都是仰望神。十一奉献只做倡议,不会硬性规定,没设立底线与监督。总而言之,十一奉献在基督教会在历代主流做法是,不设底线,不设上限,有所倡导,不做难,不勉强,以个人的乐意为准则。(林后9:7)

          我国有9亿人口月可支配收入在3000元以下,可想而知,牧师传道的收入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不少还是义工。若在港澳台地区,低保都在6000元以上,教会工人收人会高些。如香港30万基督信徒,若按30人供养一位神职人员来计算,就可以有一万位全职侍奉人员,足够一千家教堂,数量可观。但事实也不是如此 。因此,许多教会如果信徒奉献很少,那么教会“神职人员”的收入就会很成问题。如果信徒都热心奉献,那么又怕因教产分配和财务分配问题引起很多纷争,甚至分裂。一些纯粹靠信徒奉献的小教会团体,牧者传道的收入很不稳定,甚至难以支撑必要的开销。

          如果仔细分析我国薪资体系和国情,计算十一的基数可能并非月薪资。一方面,我国福利制度依然比较弱,住房、教育、医疗一直是压在老百姓头上有形无形的三座大山,另一方面,坚持信仰的信徒是拒绝社会实际流行的灰色收入的,而在国内坚持“洋教”信仰往往是受到社会严重排挤的人群。那么以大城市一家三口为例,按一般普通群众收入标准,夫妻收入加在一起12000元,那么十分之一就是1200元。一家3人,必要的生活开销每天200元,一月则6000元。住房、教育、医疗支出一起平均每月3000元,这家人每月可以剩余灵活支配的费用是3000元。那么如果他们再将1200用于奉献,就只剩下1800元了。若是他们想存点钱以备不时之需,那么他们每月可以应对风险的只有800元,如果他们要每月孝顺双方父母,这800元还不够。可想而知,这1200元奉献对于这信徒三口之家,非常作难。那么神该怎么祝福他们呢?神祝福他们夫妻都增加1500元工资?这样他们月收入可以达到15000元?那么信徒都得做公司中层领导吗?还是总是有额外奖金?靠长期降低自己生活质量来满足十一奉献,恐怕不是办法,那么这种压力会成为加大魔鬼催逼信徒铤而走险或接受灰色收入的陷阱吗?因此,我认为国内大陆要看实际情况,十一奉献计算基数可能并非月薪资。若是非要用可支配月收入来计算,那么十一的评估值可能以月收入的百分之二~五为宜,这样可能实际是普通信徒不太作难的数额。

        因此,我们要分析犹太律例中“当纳的十分之一”的基数是什么?缴纳给谁?用到什么地方去?如果我们把旧约所有的十一奉献经文找出来,我们也许得出一个结论:

        1.基数:古代犹太民族“高福利”制度下,民众没有住房教育医疗方面高额压力,十分之一的基数是指每年土地所出产的和畜牧出产的.

        2.给谁用:(1)是利未人,利未人是一个支派,指定不能有自己的产业的,一生专职从前祭司活动,只靠奉献为生。(2)是民众自己,一同在神面前吃喝掉奉献。(3)孤儿寡妇,照顾她们需求。(4)寄居的客旅

        3.怎么用:(1)利未人生活需要;(2)存起来,自备国家不时之需,由利未人支配。(3)民众在神面前一起过节吃喝庆祝。(4)社会中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以孤儿寡妇为主。(5)寄居的客旅的需要.这个是一种好客咯。

        以上分析说明一个事实,犹太以外的外邦信徒并不适用严格意义强的十一奉献律例,只能是参考借鉴,不能单纯选择基数,也不能单纯指定奉献对象,也不能简单的确定十一比例。标准原则还是:关注教会需要,心里不做难,尊重圣灵感动。

          但无论如何,我们信徒也许都要扪心自问,是否做到金钱上的实质意义的“十一”奉献?奉献给谁?奉献到哪里去?可能是我们衡量自己与主关系的一个客观的参考尺度。同时,某地方教会十一奉献实际情况,或者也可以是衡量整个地方教会与主关系的客观尺度。我想老底迦时代,想教会做好这一点怕是太难了。但是,若因为这样就强制或半催逼会众定时缴纳十一奉献,又会令大多数信徒做难,一旦做难,捐的更多也未必讨神喜悦了。

        看来,我们中国教会一定齐心为这事要求主开出路了。阿门!求主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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