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可不赔,无证据要补偿-171-90-49-1488
【实操技巧:直属领导觉得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要辞退,HR要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2个月前招聘了一位视频运营专员,试用期3个月,在2个月的时候,这位专员的直属领导找到我们说他试用期不合格,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对这位专员的工作表现很不满意,认为他工作态度不好,做事不积极,上班偶尔还摸鱼,交待的事情经常拖延交付。
但我们找这位专员的时候,他认为自己工作表现挺好的,上班也没摸鱼,看视频只是学习别人是怎样做运营的。公司解雇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雇的话要给他支付赔偿金,不然就告公司。
直属领导那边只有员工拖延交付工作的证据,没其他的信息。请问各位老师,这种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要怎样处理才符合法律法规呢?
直属领导觉得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要辞退,HR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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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第一部分分享了如果题主所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依法辞退不给补偿;本文第二部分分享了如果题主所在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能采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并需要依法给付补偿金的思路。】
一、有证据不补偿:
(一)相关法律需清晰:
看到题主的题干,我发现题主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甚清楚,那我们就先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知,在试用期期间,单位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那现实管理工作中要想应用这一条,公司必须给出相应证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在公司)。
(二)“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举证:
1、录用条件应具体、合理、合法:贵司对员工所承担的具体岗位事先应该拟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且相关录用条件内容必须具体、合理、合法。
2、公司需证明该录用条件被试用期员工知悉:
公司需要准备的书证可以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在公司拟定录用条件之后,此部分内容可以作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制度公布要符合法律规定),让员工学习之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表格及制度公司存档,可以作为书证;
方式二: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况,由员工签字确认。
员工签字后的“公司制度”阅读记录或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录用条件员工知悉”的书证。
3、员工试用期的月度工作总结及月度工作考核:
公司要建立针对员工的《试用期考核制度》,要求试用期员工参加考核,业务负责人作为考核负责人对员工的月度表现进行书面评价且考核结果需要试用期员工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考核点可以围绕“录用条件”展开,业务负责人的评价也围绕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展开。
试用期间的试用期员工签字确认的考核表格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关键书证。
Tip:1:如符合上述条件,在试用期内公司是可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
Tips2:“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员工已知悉”这两个书证需要人力资源部来准备;试用期员工的相关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共同准备。
二、无证据需补偿:
如果贵司人力资源部及业务部门无法提供相关书证应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与该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第一部分中对相关法律规定及题干中对试用期员工的介绍可知可以应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那需要贵司提供该试用期员工不胜任证据,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进行培训,然后仍能提供证明该试用期员工不胜任的话就可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该试用期员工经济补偿金。
那如果贵司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无法提供“试用期员工不胜任”的证据的话,那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除与该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上可知,应用这一条是没有限定条件的,只要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上可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关系仍然需要给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
Tips:如果贵司无法提供“不胜任工作”的实证,则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无过错前提下,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