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已来!传说中的“智能仲裁”终于来了!
在上一期的众签说法中,我们对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具体流程进行了简单介绍。本期我们将对在线仲裁的“升级版本”——智能仲裁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智能仲裁的定义
目前,仲裁界对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定义可见于各仲裁委先后颁布的网络或在线仲裁规则。
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网络仲裁规则》中将网络仲裁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规则》中,第一条点明网上仲裁的目的是“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第二条中则定义网上开庭为“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网上仲裁程序特别指引》进行术语释义时明确“网上仲裁是指借助电子通讯以及其他信息和通讯技术等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此可见,不同的仲裁机构对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定义、释义大同小异,基本可总结为利用互联网、互联网技术或电子通讯以及其他计算机通讯技术进行的仲裁活动,包括仲裁申请、文件传递,庭审活动等。
智能仲裁作为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一种,目前并未有仲裁机构对智能仲裁进行明确定义,也未有专门的智能仲裁规则颁布。实践操作中均是按照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规则来进行智能仲裁活动。与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相比,智能仲裁在仲裁活动中对先进技术的运用更为彻底,且以书面审理为主,较少进行开庭审理,因此,参考网络仲裁(在线仲裁)的定义,我们可将智能仲裁定义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通讯以及其他计算机通讯技术,仲裁申请、文件送达、举证质证等环节借助智能系统自动完成,且以书面审理为主的仲裁活动。”
二、 智能仲裁的“智能”
智能仲裁一词的重心毫无疑问在智能二字之上,但对于智能仲裁到底哪里智能,大多数人能够回答的无非是速度快、操作简便,殊不知这些都是智能仲裁智能所导致的结果,而非智能的具体体现。
我们认为,智能仲裁的智能一方面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大多数环节均可借助先进的计算机及软件技术自动或协助人工完成之上。网络仲裁(在线仲裁)对互联网技术的利用,主要体现在文件及信息传递的方式上,即以互联网通讯取代了传统的信件、快递通讯。但是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输入,仍然需要人工完成。因此网络仲裁(在线仲裁)单个案件所需的人力成本固然有限,但伴随案件数量的增多,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重要负担。这也是网络仲裁(智能仲裁)对批量案件无能为力的主要原因。反观智能仲裁,除了利用互联网通讯技术进行文件、信息的传递外,进一步利用前沿技术,主动采集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主要条款信息、履行情况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智能生成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等文件,协助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减少需要人工参与的环节,提升效率。
另一方面,智能仲裁通过先进技术及完善的智能仲裁系统,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资料、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分类,还原案件主要事实,固定双方争议,并对双方提供的用于支持本方主张的证据基于以往的案例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并将相关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供给仲裁员参考。基于上述系统功能,对于标的较小且高度类型化的案件,仲裁员可无需通过开庭审理,而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直接作出仲裁裁决书。通过系统的机械“智能”与仲裁员的办案经验的相结合,可以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智能仲裁的智能之处,在于无需人工介入便可自动完成仲裁活动的多个环节,且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功能协助仲裁员更高效、更准确地作出仲裁裁决。
三、智能仲裁的局限
虽然智能仲裁确实“智能”非凡,但作为新事物,仍需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来自我完善。目前看来,智能仲裁尚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首先,由于智能仲裁本质仍然是程序员人为设定的代码,其操作执行仍属线性,仅是对代码的执行,无法基于独立的思考处理各类新问题。这就对智能仲裁能够处理的案件范围提出了高度类型化的要求。因此,每面对一类新案件,智能仲裁便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前期对接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智能仲裁的流程进行指令设定。对接工作完成后,智能仲裁方可对该类案件进行“智能”的处理。同时,由于实践操作中每个案子均可能有预料之外的特殊情况,一旦发生设定程序之外的情形,仍需人工介入以确保案件操作的准确性。因此,我们认为智能仲裁仍然是被动的“智能”,而非主动的“智能”。
其次,智能仲裁的“智能”程度受到所能采集到的信息的限制。比如双方系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签署合同的,则如电子合同服务方提供良好的协助,则智能仲裁可以十分便捷地采集到双方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数字签名信息、合同关键条款等重要信息,对后续仲裁活动帮助颇大。而如果双方签署的是纸质合同,则很多信息便无法采集获得,难免举步维艰。再看合同的履行情况,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如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转款,则是否可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获取款项的流转信息对智能仲裁的成败颇为关键。如果能够获取该部分信息,则仲裁员无需开庭,通过审核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上述信息便能作出裁决。而如果无法获取该部分信息,则当事人需要至银行拉取相应的银行流水并将原件交由仲裁庭,如另一方当事人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要求核对原件,则仲裁委将不得不将智能仲裁转为传统的线下仲裁。
最后,由于智能仲裁需要满足案件高度类型化,且主要信息均可通过互联网等技术获取的要求,导致智能仲裁目前能够处理的案件局限于部分互联网纠纷,比如互联网小额借贷纠纷、互联网购物纠纷等。这与目前在杭州试点的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颇为近似,可以看出虽分属诉讼与仲裁两大纠纷处理体系,但均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事物,具备较多的内在共性,连局限性也较为类似。
四、智能仲裁的执行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途径,除非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否则仍需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来作为最终的保障。因此,智能仲裁是否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颇受关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们认为,智能仲裁虽然作为仲裁的一种全新形式,但其裁决仍属仲裁裁决的范畴,故可被人民法院执行并无异议。目前,也无任何明文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人民法院执行智能仲裁裁决。
另外,部分对智能仲裁执行效力的疑问源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并基于上述规定怀疑是否智能仲裁的裁决会被认定为可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实际上智能仲裁的组庭流程和仲裁程序与传统仲裁均无不同,并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的情形。即使是书面审理这点,《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而智能仲裁一般均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网络仲裁规则进行。而各仲裁委的网络仲裁规则中均明文规定可书面审理,因此智能仲裁书面审理这一点,并非原罪,更不会导致智能仲裁的效力被法院所否认。
综合全文分析,智能仲裁作为全新事物,尤其独特优势,也存在部分局限。如能扬长避短,将智能仲裁应用于适合的案件类型(如网络金融纠纷),再辅以电子合同等技术,确能起到传统诉讼、仲裁无法起到的效果。而其法律效力目前应有确定结论,除非政策有重大变化,其裁决可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文章来源:http://51signing.com/newsDetail187.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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