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光学术】市场营销论文: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年金计划的现实困境及
摘 要: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呈现出逐渐扩大的态势,然而这种进步只是国有企业等实力相对较强企业的年金计划快速发展。中小型企业因为外部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环境不佳、激励机制缺乏和内部经济实力不足、对企业年金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运营技术不达标等现实困境,阻碍了自身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这也成为了制约我国企业年金整体发展的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强制性变迁、完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税收优惠制度、加强政策推广宣传等方法来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以此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协同发展,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系统化构建。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强制性变迁;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16.055
自2004年《企业年金实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年金制度已在我国实施13年之久。截止到2016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7.6万余家,积累基金达1.1万亿人民币,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共1492个,总体呈稳步上升的态势。然而,在基金规模突破万亿大关,增速高达16.26%的同时,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扩面增速、基金平均增速、收益率却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下降。在2016年的擴面增速中,参保企业数和参保员工数分别增长了1.06%和0.39%,增幅为近十年来的最低值;基金增速为16.26%,这一增速甚至远低于十年来24.9%的平均增速;收益率也仅为3.03%,与十年来7.57%的增速有较大差距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企业年金发展速度放缓,扩面受阻的困境,其中一点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中占有很大比例的中小企业型的年金计划发展严重滞后,从而导致了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整体发展受阻。
1 中小型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现状
自我国发展企业年金以来,便呈现出总体水平较低,标准水平较差的局面,针对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现状,可体现为体制起点低,地区和企业之间发展差异大,覆盖率严重不足这三点特征。
1.1 起步晚,发展水平差
我国早在1991年便第一次提出了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了要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纳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而后又在1995年提出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仍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我国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企业年金相关、有助于企业年金快速发展的法律文件与条例,并由此开始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然而,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年金计划却是在2011年集合年金计划提出之后才开始初步发展的,因此在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并仍有较大进步空间。
1.2 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融资难、盈利能力低,年金计划发展缓慢。从地区发展情况来看,广东等沿海地区和城市发展水平较高,中西部相对较为落后地区和城市发展水平较低。从企业年金业务分布来看,当前企业年金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年金业务不仅发展程度低,而且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从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来看,中小型企业年金基金数量和规模都比较小,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额中的占比也很低。
1.3 参与少,覆盖率不足
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的《企业年金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小型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甚至均低于规定水平。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资本积累较少,更注重当下经济收益,因此不愿意增加成本;其次,企业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也更注重当前的现金收入,缴费意愿也较低;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好,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正确的认知,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2 中小型企业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1 外部困境
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深刻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设计和政治制度的建构都直接与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相挂钩,政策法规的缺失和相关政策的常态运行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
2.1.1 顶层设计不足——上位法缺失
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有上位法《社会保险法》对其进行法律保障,还有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对其进行制度保障。然而,第二支柱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在执行和监管的过程中难以完成各个部委之间的协调工作,无法进行高效统筹,无法推动企业年金合理有序地发展。比如当企业年金的发展遇到税法等涉及法律问题时就无法解决,只能搁置,这严重阻碍了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推进。
2.1.2 发展空间狭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常态运行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在我国运行多年,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保险受众人群多,总缴费率已高达28%。同时,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持续走高,全国平均给付替代率常年维持在60%~80%,基本上能够满足人们退休后的生活需要,直接导致作为补充养老的企业年金需求量减少。同时,社保双轨转制所需资金庞大,需要借助高费率来填补历史欠债。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高缴费率、高替代率严重挤占着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
2.2 内部困境
我国中小型企业受自身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制度认知、管理者素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同时,企业员工对年金计划的认识也十分有限,缺乏主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推广。
2.2.1 缴费负担较重——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社保缴费费率较高。以呼和浩特市为例,2017年的四险单位缴费比例共计33%(其中包括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8%,失业保险1.5%,生育保险0.7%,工伤另按行业风险类别执行)。按照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年金。然而,中小型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无法承担如此沉重的缴费负担,所以基于企业年金计划自愿建立的条件,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选择了放弃建立企业年金。
2.2.2 参与热情缺乏——企业员工激励机制不足
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企业缴费的部分,而员工自身缴费部分的优惠则寥寥无几。2009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而最新的有关员工缴费优惠政策在2017年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企业年金扣除不得超过计税基数的4%。此外,企业员工还必须在为企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者在身故、残疾、退休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待遇领取,在此之前企业年金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同时,因为许多企业的年金计划很难在企业之间进行转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年金是一幅留住人才的“金手铐”。一方面员工要面临强制缴费带来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待遇难以领取和难以转移的精神负担。因此,要让员工自愿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3 推动中小型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对策分析
3.1 引入年金计划强制性变迁机制
根據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当潜在的诱致性变迁不能满足社会有效制度的需求时,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成为必然。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计划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即使税收优惠政策再好,这项支出也还是会算在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中,尤其是对于那些自身经济能力不足的中小型企业,负担就显得更加沉重。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替代率和高缴费率在给员工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养老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张,政府财政压力持续增加的困境,也就必然需要发展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来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只有使企业年金进行强制性政策变迁,即“自动加入”机制,才能将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有效联合,协调发展,共同完成养老这一社会重任。
3.2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善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上位法是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前提。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需要大量详尽而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它的建立、运行、投资、监管等各个方面,除此之外,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投资、信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范也必须跟上脚步,从而建立健全整体、系统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释放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是良好政策环境的核心。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水平都较高,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降低其缴费费率和替代率,整合养老保险三支柱,发挥、优化制度整合的效能。
3.3 完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的中小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生命周期也相对较短,因此无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无法发挥企业年金“金手铐”的作用,从而陷入恶性循环。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通过建立统一的受托人账户,将同行业各个企业的企业年金相整合,从而推动年金计划的持续运营,缓解劳动力频繁流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还可以发挥基金运营的规模经济效应,得到更大更稳定的基金投资回报。然而,当前我国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尚有许多中小型企业无法满足对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费这一前提条件,存在着漏缴的情况;用来规范和有助于集合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健全;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零售年金产品较少等等。通过完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来促进中小型企业年金发展已刻不容缓,这其中包括逐步跟进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建设完善,为企业年金计划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健全发展养老保险的监管机制,发挥多方主体协同监管的积极效应,通过外力推动中小型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同时鼓励受托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年金产品,消除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重重阻碍,拓宽企业的参与渠道。
3.4 建立健全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动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并金合理避税,以此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回报。同时,企业年金还可以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优秀员工,帮助企业留下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企业年金的税收法规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经济能力就不足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没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诱致性政策的引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是有弊无利的。
3.5 拓宽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年金基金规模较小,且企业年金的基金投资渠道较窄。在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发展的背景下,中小型企业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准备,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这相比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具有风险小的优点,对那些实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是一种更佳的融资方式。此外,企业年金还可以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手段,企业可以选择拿出一部分企业年金来发起投资,获得收益。中小型企业还可以尝试引进民间资本。相比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更低,手续也更加简便,将民间闲散基金集中起来再加以利用,也可以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最后,中小型企业应加强对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4 结语
在企业方面,企业年金本身是工资延期支付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它仍然需要被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企业管理者只关注年金计划将增加短期支出,无法得到直接经济回报而忽视年金计划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积极作用。在员工方面,企业年金仍然需要员工缴费,然而五险缴费费率高,员工本身负担较重,同时员工在拥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也不愿意再另外缴费获得一份必须工作15年以上才能获得的补充保险。这些错误的认知问题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推广和宣传来消除,通过宣讲会、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渠道帮助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树立正确观念,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完善企业年金计划、健全养老保险三支柱、缓解社会养老压力,虽刻不容缓但仍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携手前进、集思广益,来将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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