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拘留那么简单吧?
青岛崂山路虎猛女,真的只能被行政拘留,不能定罪量刑?恐怕不见得!
一,称之为“猛女”,恰如其分。
8月28日,青岛崂山区发生的一起纠纷,让人愤慨不已,不过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施暴者竟然是一位开着路虎的精致妇女。该妇女气势汹汹、张牙舞爪、肆无忌惮、旁若无人地施暴行为,让人瞠目结舌,称之为“猛女”,毫不为过!
不过总有一些人为施暴者开脱,其目的不言而喻,昧着良心博流量的居多。
开脱者有人说,猛女不是故意逆行,是不小心走错道了。
还有为猛女开脱者说,被打者林某故意用车顶猛女的路虎,致使猛女不能掉头。
事件经过,笔者不再重复,笔者所强调的是:不管如何,以下几个基本事实没有错:
1,猛女逆行。
2,猛女认为林某不让路,下车辱骂殴打林某。
3,猛女第一次拉开副驾驶车门从林某右边击打林某。
4,猛女第一次殴打完毕,意犹未尽,又接连三次一边谩骂,一边从林某驾驶室左边玻璃窗户口,打林某耳光,总计十多个耳光。
5,猛女四次殴打林某,林某自始至终没有还手。
6,猛女殴打林某,致使林某血流满面,经鉴定为轻微伤。
7,此事在网络发酵后,全国网民几乎一边倒支持林某,谴责猛女。
事情发生后第二天,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公布了警情通报,对猛女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可是,这个处罚结果,网友们不答应,普遍认为处罚太轻了。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公安机关这样处置,没有不妥。因为拘留猛女后,双方不能和解,林某还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猛女民事赔偿的权利。
但是,受害者林某首先对这个处罚不服,提出要申请行政复议,最主要的是,舆情汹汹,青岛公安恐怕难以控制事情的走向了。
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那么猛女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刑律?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结合猛女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两个罪名,一是故意伤害罪,二是寻衅滋事罪。
构成故意伤害定罪,有个基本界限,伤情鉴定必须是“轻伤”以上,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标准,因此猛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猛女的行为,有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们结合相关刑法法律规定来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述条款,我们一目了然,猛女的行为,不符合(二)、(三)、(四)的规定。
猛女行为,符合“(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
2013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猛女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说猛女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什么叫“寻衅滋事”。因为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猛女因为自己逆行,引发矛盾,引发矛盾的主要责任在猛女,而不是林某。
第二,《解释》第二条明确了什么叫“随意殴打他人”,一共有7个情形,只要符合七个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猛女四次用巴掌等形式殴打林某,致使林某鲜血淋漓,符合第3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三,猛女的行为恶劣吗?如果说猛女第一次打开车门,击打林某是因为情绪失控造成,也许情有可原,可是后来三次,她越骂越有劲,不顾他人劝阻,敲开车窗,猛力对林某甩耳光,这种行为不恶劣?
四,结论
结合猛女的行为、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林某的退伍军人特殊身份以及舆论影响,猛女仅仅在拘留所呆10天,可能解决不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