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通鉴‖缇萦救父与汉文帝宽刑(前167)
汉纪0308
原文:
十三年(甲戌、前167)
春,二月,甲寅,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供祭服,其具礼仪。”
初,秦时祝官有秘祝,即有灾祥,辄移过于下。夏,诏曰:“盖闻天道,祸自怨起而福繇德兴,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秘祝之官移过于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弗取。其除之。”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解读:
十三年(公元前167年)
春季二月十六日,文帝下诏说:“我亲自率领天下百姓从事农耕,为祭祀提供粮食;皇后亲自采桑养蚕,为祭祀供应礼服。应当据此制定相应的礼仪。”
当初,秦朝设有“秘祝”一职,一旦发生灾异,祝官便将罪过转移给臣下。夏季,皇帝特下诏声明:“听说上天之道,灾祸源于怨恨,福泽来自德行。百官所有过失,归根结底都应由我承担。现在秘祝官员把过失的责任都推给臣下,恰恰显露出我的失德,这是我极为不取的。立即废止秘祝一职。”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被判有罪,应受肉刑,诏令押送至长安下狱。他的小女儿缇萦上书申诉:“我父亲担任官吏,齐地百姓都称道他廉洁公平,如今却因触法而将受肉刑。令我哀伤的是,人死不可再生,受刑的肢体不能再续,即便想改过自新,也再无途径了。我情愿被收为官婢,来抵赎父亲应受的刑罚,使他得以重获新生。”
文帝被她的诚意打动,于五月下诏说:“《诗经》中有言:‘开明宽厚的君主,百姓亲敬如父母。’现在有人犯罪,未及教育,刑罚便已施加;有人想改过从善,却无路可走,我十分怜悯。至于肉刑,竟达到切断肢体、刻损肌肤的程度,令人终身残缺不堪,这是何等惨痛而不道德的做法!岂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应当立即废除肉刑,另以其他处置替代;同时规定罪人按罪行轻重,只要不逃亡,服刑满一定年限便可获释。请据此制定法令。”
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遂奉旨拟定新律,奏请如下:“原来判处髡刑(剃去男子头发之刑罚)的,改为罚作城旦(徒刑之一,多从事筑城劳役,四年刑)、舂(徒刑之一,施用对象为女性,从事春米劳役,四年刑);原来判处黥(肉刑之一,以墨黥面)髡刑的,改为钳(以铁圈束颈的刑罚)并服城旦、舂役;原来判处劓刑(肉刑之一,割鼻)的,改为笞(以鞭、木杖或竹板等打)三百;应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应斩右脚的以及杀人自首者,官吏受贿枉法、监守自盗者,或已判罪后再犯应遭受笞罪者,一律改为弃市(在闹市处决,陈户示众)。已判决服城旦、舂刑的罪人,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即可赦免为平民百姓。”
文帝批准:“准奏。”
这一时期,皇帝身体力行清静无为的理念,将相又多是前朝功臣,为人质朴、不尚文饰。他们吸取秦朝因暴政灭亡的教训,议事力求宽仁,以指摘他人过失为耻。这样的风气逐渐推行全国,使得原先动辄告发攻讦的习俗得以转变。官吏安于职守,百姓乐于生计,积蓄连年增加,人口日益繁衍。社会风气转向淳厚,法网也渐趋宽疏;对存疑的罪责从宽发落,因此刑罚大幅减少,一年之中全国审结案件仅四百起,几乎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太平境界。
至六月,皇帝再下诏书强调:“农业是国家的根本,一切政务无重于它。如今农人勤勉劳作,却仍须承担租税,这与对待非农业者没有区别,说明现行政策并未充分体现重农之本意。现特免除所有农田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