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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里女员工性侵案”看“强制”的认定

2022-07-05  本文已影响0人  姜成慧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已宣判,被告方认为自己冤枉准备上诉,被害方认为少判了一个且刑期太轻准备申请抗诉。一份判决导致双方都不满意,关键就在于对强制猥亵罪的“强制”判断标准和判断依据存在重大分歧。

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方式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的其他方法应当与暴力、胁迫相当。目前理论及实务都一致认为“醉酒”属于其他方法之一。醉酒其实是一种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导致这种状态的可能是被人灌酒也可能是自己主动喝醉。无论哪种方式都不会影响“强制”的认定,把女性灌醉后猥亵和发现醉酒女性后进行猥亵都属于强制猥亵。所以,到底是自己喝多了还是被灌酒灌多了,并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

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判断时间点是在动手动脚时是否征得女性同意。同意有明示的同意,也有默许的同意,前者较好判断,后者需要结合其他情节进行判断。比如说,女性是否有反抗的言语和行动(无意识不知反抗除外),女性是否有主动亲热的表示,双方的言语沟通及是否存在伤情等。但是,无论之前女性的言语和行为有多么让他人相信其意思是同意,只要在动手动脚时女性表示拒绝,则之后的行为仍属于强制。所以,在车上“种草莓”不代表同意在房间搞事情,打电话告诉房号也不意味着可以在房间胡作非为。从证据角度看,由公诉方直接证明被害方在房间内表示拒绝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难度相当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双方纠缠“有无意识、谁打的电话、怎么进入房间……”这些细节的原因。

刑事案件的定罪,靠的是证据,不能是猜测和推论。即使是推论,也是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亲、摸的行为,这一情节在二审中很难推翻。二审中双方一定会对“强制”的认定进行一番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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