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权利与义务
2020-05-05 本文已影响0人
于丽萍_ylp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义务而轻视个人的权利。忠、孝、节、义,全都是义务。个人权利被淹没在集体主义的汪洋大海之中。许多人不知道,集体主义也有不同的层次。由血缘关系所组成的集体,尤其是亲子集体,是一种初始的集体主义(primary collectivism)。这种集体主义带有共生性(symbiotic),权利义务一类的观念还没有明确的分化。次级集体主义(secondary collectivism)是以义务观为核心的集体主义,强调的是为父母、为皇帝牺牲自己的一切,必要时牺牲个人生命也在所不惜,而权利意识却是淡薄的,似乎一说起个人权利便是自私自利,便是不忠不孝。三级集体主义(tertiary collectivism)当然也讲义务,但这是在个人权利意识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从表面上看,中国人似乎很谦虚,但实在有些过了头。鄙人、不才、拙作等等也就够意思了,连妻子也跟着一起遭:称贱内!这是缺乏个人权利意识、缺乏个人尊严的鲜明表现。在第二章里提到过,我们之中很多人是多少有些自卑的,根子不仅在个人,也是传统文化中毒素的产物。自卑的代偿是自大,所以我国多的是表扬与自我表扬相结合的祭文和墓志铭,而忏悔录却罕见。要知道感人肺腑的忏悔录是自我背叛性罪感的真实流露,它是催人向上的。